原价售经济适用房可退地价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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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30日 07:18 北京晨报 | |
晨报讯(首席记者 张晓莉)从5月20日起对已购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进行相关约束以来,有一二百户按原价出售经济适用房的人可以很快从有关部门手中拿到被退还的地价款了。市建委日前下发执行的《关于核减、退还再上市经济适用住房超标部分综合地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按原价出售经济适用房,可退还当初买房人缴纳的超标部分综合地价款。 市建委有关人士介绍说,具体来看,《通知》就超标经济适用住房补交综合地价款 的具体处理办法,分原价和市场价出售两种情况分别处理。按不高于原购房单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凭房管部门出具的不高于原购房单价出售所购经济适用住房证明及其原购房时的“综合地价款缴款通知书”回执,到原综合地价款缴纳部门办理退还手续。 按市场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核定缴纳综合地价款的部门可根据出售方提供的“综合地价款缴款通知书”回执,在应交综合地价款中直接予以核减。 举例说明: 某购房者原购房指标为80平方米,总价款是32万元,但其后来购买了100平方米、总价款为40万元的经济适用房。 情况一: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原购买人在买房时就要补交超标部分20平方米8万元的10%的综合地价款,即8000元。按照《通知》规定,这位购房者若按原价上市交易时,可去原综合地价款缴纳部门索回这8000元钱。 情况二:按市场价出售。该购房者在住满5年之后上市交易卖了50万元,按规定,原购房者需要按成交价的10%缴纳综合地价款,也就是50万元的10%,即5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原购房者需交纳的综合地价款应扣除已缴纳的8000元,实际缴纳钱数应为4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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