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刑满释放员从事个体经营免除个人所得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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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28日 17:42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本报讯 刑释解教人员在2005年底前从事个体经营的,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昨天,广东省司法厅答复省政协委员提案透露此信息。 林茂光委员提出,目前各地还有一部分劳教、劳改的刑释解教人员等待就业,他们大多已改造成好人,其再就业安置应得到认可,不能再将他们推向社会,这对社会治安稳定意义深远。
省司法厅答复表示,一直将妥善安置刑释解教人员作为安置帮教工作的重点。这类人员参加由各级保障部门组织的再就业定点单位培训的,经考核合格并实现就业后,可根据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减免培训费用。对刑释解教人员在2005年底以前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司法行政机关与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开办或认定的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实体、安置帮教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40%以上的,由安置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市(地)司法行政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报同级税务部门批准,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据悉,广州越秀区、芳村区都建有安置帮教基地,市司法局还决定将白云区小坪村张村20亩地,建成每年至少安置500名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培训的安置帮教基地,目前这一工作已进入实质建设阶段。 (孙朝方 曾德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