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状告华星影城败诉 禁带饮料入场不违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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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28日 08:12 北京青年报 | ||||||||||||
李罡 陈涛/文 本报讯 昨天上午,消费者李冰状告华星影城禁止外带饮料入场属于霸王条款案有了结果。海淀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李冰的诉讼请求。李冰的代理律师鱼剑峰在宣判后向记者表示,李冰在外地出差没能到庭,得知27日宣判后,李冰曾交代给律师说,法院只要有一项诉讼请求不支持,他都将上诉。
去年12月21日,李冰到华星国际影城看电影《手机》。入场时,影城的工作人员不让手里拎着一瓶外带饮料的李冰入场。双方为此产生争议,最终导致他未能进场观看电影。李冰提出赔偿购票款、交通费,赔礼道歉,要求华星公司撤销禁止外带饮料的霸王店规等四项诉讼请求。 海淀法院审理认为,在华星影城的售票处、大堂以及电影票背面的观众须知中,都对影城禁止消费者携带外购饮品入场进行了告知,这种店规是非法律禁止的。所以影城工作人员依事先的提示和告知,阻止李冰携带外购饮品入场,不存在损害消费者权益之处。对于影城提供的饮料的价位高于外带饮料问题,法院认为经营者在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追求合法的商业利润最大化,不应被法律所禁止。 昨天判决后,华星影城的代理人认为一审法院依法维护了经营者的自主权,体现了公平原则。而对此,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认为,自带饮品是看电影合同之外的事,影院无权干涉。影城以限制消费者自带饮料的权利而达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是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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