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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带食品案原告败诉 追求利润同样受法律保护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28日 07:24 北京晨报

  晨报讯(首席记者 赵中鹏)昨天,一向被视为“霸王条款”的影院禁止自带饮料规定在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中得以正名。法院认定“影院禁止自带饮料”的规定属于影城管理营业规则,不为法律所禁止。同时,法院还判决驳回了消费者李冰对华星影院的诉讼。

  “影院禁止自带饮料”规定尽管为众多影院所采用,但由于它限制了消费者的一些自由而被列入“霸王条款”之列。因此,当消费者李冰以该规定剥夺了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权为
由将北京五星级影院华星影院诉上法庭时,就引起了社会普遍关注。

  法院认为,法律要平等地保护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权和消费服务提供者的正当经营权。华星公司提示消费者,该影城禁止消费者携带外购饮品入场观看影片,该规定目前在法律上是不被禁止的。当时影院工作人员劝阻李冰携带外购饮品入场观看影片的行为是履行经营者管理维持影院经营秩序的正当做法,不存在损害消费者的权益之处。该影城内设有卖品部,可供李冰选择消费。虽然该影城提供的食品、饮料的价位远远高于专门从事商品零售的超市、商场,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消费服务提供者在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以自愿、公平的经营准则来追求合法的商业利润最大化是同样要受到法律保护的正当经营行为,因而判决驳回了消费者李冰对华星影院的诉讼请求。

  ●事件回放

  2003年12月21日,消费者李冰去华星国际影城看电影时,检票员以他随身携带的食品饮料不是影城食品部出售的为由,不让他携带饮料入场。工作人员告诉他,只允许观众带影城销售的饮料进场,他自带的饮料要么喝掉,要么寄存,要么退票,就是不能带进去,双方为此发生了争执。当天,李冰没看成电影,也没退票。事后,李冰依据消法,以华星国际影城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为由,将其告上法院,要求撤销这一典型的“霸王条款”并退购票款1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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