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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物管收费新法 收费可自选上限不超1.96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23日 18:21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讯 记者赵燕华、实习生黄润浏、通讯员蓝岚报道:广州市物价局、市国土房管局昨天联合公布《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广州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2004-2005年度广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比过去更灵活,政府的管理范围缩小,更多的内容由业主 与物业公司通过合同约定。其中,“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一改以往按“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区分的做法,变为按“有电梯”和“无电梯”区分,并按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分为三个等级,收费标准与目前标准持平。

  市物价局局长沈志超介绍,新旧收费政策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物业管理的计费方式更灵活。《实施细则》除了规定酬金制、包干制,还结合广州的实际,推出了“组合制”,供业主自由选择,改变了以往大多数物业实行包干制的局面。

  物业收费不再逐个报批

  ——缩小“政府指导价”范围,扩大“市场调节价”范围。普通住宅(不含别墅)的物业服务收费列入“政府指导价”范畴,而写字楼、商场、工业厂房等物业管理则纳入“市场调节价”范围。在住宅管理方面,又将高档住宅和“组合制”物业服务收费放开,由市场调节。

  ———定价方式不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公司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由双方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服务的深度和广度,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在服务合同中约定。这种做法改变了以往由物业服务公司申报、物价部门逐个审批的状况,有利于发挥业主作用。

  “有电梯”“无电梯”两个价

  ———收费等级标准发生了变化。今后物业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房管部门制订相应的等级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2004-2005年度广州普通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按“有电梯”和“无电梯”进行区分,改变原来按“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区分的做法,收费等级按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分为三个等级,浮动幅度为15%,收费标准基本与目前执行标准持平。业主与物业公司可按照基准价,根据物业服务等级、硬件配套等因素上下浮动,在双方合同中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服务等级标准更加细化。此次广州专门制定了《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改变把物业公司的资质等级和物业的硬件设施作为衡量收费等级的做法。新的服务标准分为三个等级,主要从房屋管理、设施维修养护、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管理、综合管理服务等方面细化服务内容,真正做到“分等定级,按质论价”,让业主明明白白消费。具体服务等级标准可浏览广州价格信息网(www.gzwjj.gov.cn)。

  水电手续费禁向业主收

  此外,《实施细则》规定,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公司接受委托收取上述费用,可按不超过委托收取总额3%或按户定额收取的方式,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物业公司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实施细则》还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也可按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维护了广大业主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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