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相关费用,却未能享受留学中介承诺的服务。袁女士为此将留学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人力科贸发展有限公司返还袁女士预科学习费、服务费共计13.5万元。
2002年2月10日,袁女士与北京某人力科贸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德国留学协议。双方约定:人力科贸发展有限公司根据袁女士提供的材料为其办理国际教育合作的职业预科教
育和公立职业教育的录取通知书,并保证袁女士在职业教育期间有报酬地进入企业实习;只要袁女士在语言预科期间按时上课,努力学习,确保其在同年8月1日前达到职业学校入学资格,并直接进入公立职业学校;可协助袁女士办理自保金账户、护照、公证材料、预约面试时间等事宜;安排在职业学校学习期间的住宿、办理入学手续等后续服务。袁女士要按人力科贸发展有限公司的要求提供办理出国留学所需真实、准确的材料,如第一次进入德国使馆签证时递交的材料是虚假的,则导致本次签证拒签,后果自负;根据要求及时交纳相应费用,按要求进行各项准备工作。协议签订当日,袁女士支付人力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两万元服务费。同月,人力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为袁女士办理了德国科布伦茨职业技术教育学校的入学通知书、录取通知书、德国居留许可通知书。同月19日,袁女士向人力科贸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两万元二期服务费。同时,还支付12万元赴德国预科学习费。至同年3月1日,人力科贸发展有限公司尚未将袁女士送到德国。此后,袁女士参加了人力科贸发展有限公司在北京组织的德语培训班。同年6月17日,人力科贸发展有限公司的职员带领袁女士等人到德国大使馆办理留学签证手续。大使馆未予答复,人力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于同年11月19日出具了内容为答应袁女士办理出国留学手续延续至11月底,到期没有结果时,将退还给其中介费、语言学费、公司会和德国校方商议后处理的书面说明材料。11月初,德国大使馆通知袁女士继续办理签证手续。12月6日,袁女士的签证申请被德国使馆批准,同月14日前往德国,机票费用由人力科贸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袁女士现在德国科布伦茨职业技术教育学校学习。
去年10月,袁女士起诉至一审法院称,人力科贸发展有限公司收费后,故意违反约定拖延了自己进入德国科布伦茨职业技术教育学校学习的时间,未提供在德国进行的语言培训和相应的服务。因此,认为人力科贸发展有限公司故意虚签协议,恶意进行欺诈,故要求返还3万元中介费、12万元德国境内语言培训费,并支付利息。人力科贸发展有限公司则称,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中的各项义务,不存在违约现象,不同意袁女士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于今年1月判决后,袁女士不服,以人力科贸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提供保险和住宿的义务,已构成欺诈为由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依照约定,人力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为袁女士办理德国留学包括职业预科教育和职业教育两个阶段。人力科贸发展有限公司在国内组织的培训并非双方约定的职业预科教育。人力科贸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袁女士要求人力科贸发展有限公司返还12万元预科费用,应予以支持。人力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为袁女士提供的北京至德国的机票款及接机服务费用应从返还的预科费用中扣除。人力科贸发展有限公司未能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袁女士要求其返还部分服务费应予支持。据此,做出上述判决。
作者:高志海 刘 琨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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