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某旅行社在其推出的国内游“VIP系列团”中,向消费者提出了“如果服务满意,请支付导游小费(20元/天)”的明确要求,且该项费用是在消费者与其签订旅游协议时采取了“预先征收”的办法,此举引起了社会舆论的普遍关注。
预收“小费”到底应不应该?对此,中国消费者协会认为,“小费”并不是一种制度,采取预收“小费”的办法,涉嫌变相索要,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法》第10条
“小费”与服务质量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寄希望通过收取“小费”的做法杜绝“购物回扣”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难以在消费过程中得以实现。
“小费”并不是国际上通行的惯例。是否给付、如何给付“小费”,各国情况并不相同,拒绝“小费”的发达国家也不在少数。例如,日本、韩国等国在大多消费领域均不收取“小费”。
作者:本报记者 王惜纯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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