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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证迟迟未办理 业主告赢房产公司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23日 07:50 中国质量报

  8名业主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入住补偿房屋,房产公司未按约定办理产权证,业主诉上法庭。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做出终审判决,判令房地产公司提供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所需的必要手续,协助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然而,由于协议中未约定违约金,业主也没有受到实际损失,因此,业主要求房产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1999年5月,孙某等8业主与泰跃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房屋补偿协 议》。协议约定,泰跃房地产公司将某小区的楼房补偿给孙某等,产权证由泰跃房地产公司签订协议后的1年内统一办理。协议签订后,孙某等入住该房屋。然而直到2004年2月,孙某等8位业主都没有拿到产权证。原来这些房屋的开发商是安达房地产公司,泰跃房地产公司只是从安达房地产公司处购买。于是孙某等将泰跃与安达两房地产公司诉上法庭,要求三个月内协助其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并要求两公司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第91日起至产权证书办理完毕之日止,每日按购房款总额的万分之二点一支付违约金。

  一审法院判令泰跃公司为孙某等办理产权证并支付所诉请的违约金,安达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泰跃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确定办理产权证登记的义务主体是本案的关键。本案中,孙某等是房屋权利人,因此是申请办理产权证登记的主体。因有协议约定,泰跃公司应当代理孙某等办理产权登记事务。而这些房屋是安达房地产公司开发,故安达房地产公司应当协助孙某等办理产权登记事务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然而,由于合同中并未就泰跃房地产公司未完成委托事项后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依法只有在泰跃房地产公司有过错且孙某等有损失的情形下才能主张赔偿损失,孙某等并未向法庭提举其有具体损失的证据,故对孙某等主张的由泰跃房地产公司支付违约金之请求不予支持。因孙某等与安达房地产公司之间无相关权利义务约定,故其主张安达公司支付违约金无法律与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作者:一文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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