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消费市场 > 正文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年底实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22日 08:30 中国质量报

  本报讯(记者王娅莉)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公布《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实行。而1993年发布的《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同时废止。

  据了解,这一办法共计十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零售商品(指以重量结算的食品、金银饰品)的销售以及对其进行计量监督必须遵守本办法。重新修订的《零售商 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不再包括定量包装商品称重计量管理,使其更有针对性。

  办法规定,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商品时,必须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其最大允许误差应当优于或等于所销售商品的负偏差;零售商品经销者使用称重计量器具当场称重商品,必须按照称重计量器具的实际示值结算,保证商品量计量合格;被核称商品的含水量计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办法还规定,零售商品经销者和计量监督人员可以按照原计量器具核称法、高准确度称重计量器具核称法、等准确度称重计量器具核称法核称商品。其高准确度称重计量器具核称法和商品的实际重量值与结算(标称)重量值之差不应超过商品的负偏差。

  作者:记者 王娅莉

  (来源:本站原创)






财经论坛】【推荐】【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热 点 专 题
甲午海战110周年
中国网球公开赛
电影金鸡奖百花奖揭晓
法兰西特技飞行队访华
新一轮汽车降价潮
北京周边郊区秋日游
金龙鱼广告风波
2005研究生报考指南
《我知道的中国监狱》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3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