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旅游合同将明示购物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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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21日 09:45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记者张迪)昨天,北京市旅游局为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注意到,新条例除规定游客在指定购物场所购买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由旅行社先行赔付外,还特别提出,旅行社安排旅游者购物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购物场所、购物次数和购物时间。 市旅游局法规处人士介绍,旅行社及其导游员或者领队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 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比如旅行社在云南线经常要游客交纳的古城保护费,如果在事先没有声明的情况下向游客收取,即属于变相收费。同时,导游不得向旅游者索要小费或者其他财物。市人大法制办人士表示,这一规定对所有北京导游都有效,没有国内游和出境游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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