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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示范文本昨公开论证 8项权利赋旅游消费者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17日 10:57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窦红梅)“十一”前后是北京的旅游黄金季节,昨天,市工商局、市旅游局共同召开听证会,就通过大量调研准备工作拟定的《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讨论稿,听取旅行社、消费者及法律专家等各方意见及建议。记者获悉,在示范文本中旅游消费者被赋予了8项权利。

  由于目前各旅行社向旅游消费者提供的都是单方制定的格式合同,这些合同在拟定 时没有征询消费者的意见,也没留有与消费者协商的余地,其内容偏重于保护旅行社的利益,有些规定不公平、不合法。13日,北京市消协就公开点评了收集到的11条不公平的旅游合同格式条款。记者获悉,如果依据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来签订合同,将可以避免全部“不公平条款”,旅游消费者和旅行社的权益都能得到保证。

  旅游消费者被赋予的8项权利包括有权自主选择旅行社;有权知悉旅行社服务真实情况;有人身、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有要求旅行社提供约定服务的权利;有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有自主选择自费项目的权利;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对旅行社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对于旅行社,文本中赋予了收取全部费用、安排相关行程、拒绝不合理要求、紧急处置问题等权利,并规定了明示经营资格、投保责任保险、提供行程安排、如实告知信息、保障旅游安全、提供消费票据等义务,特别是强调旅行社不得强制旅游者购物,安排约定外的自费项目要征得旅游者同意。

  在昨天的听证会上,旅行社代表提出,规定“因旅游者原因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3日(不含)书面通知旅行社,并无需支付违约金。”提前“3日”时间太短,应视情况不同规定不同的时限。消费者和旅行社代表都希望进一步明确出发前拼团或到达后拼团的责任,明确什么是“不可抗力”,除不可抗力之外的违约责任该怎么赔偿等。

  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力争在今年10月1日正式颁布《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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