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自费景点游客得同意 示范文本昨首次听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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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17日 07:18 北京娱乐信报 | |
今后,北京市的旅游消费者出游时可望实现自主购物,因为新的《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规定旅游者有权要求到合法购物场所自愿购物,有权拒绝违反合同约定的购物安排。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还应当征得旅游者同意。 昨天,市工商局、市旅游局组织消费者、旅行社、相关组织及法律界代表对《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讨论稿)进行了听证,与会代表就行程变更、违约金的支付、旅游 购物、退团时间、拼团、酒店标准等事关消费者及旅行社切身利益的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听证 焦点1:关于景点变更 《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讨论稿)中规定:行程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无法按照约定线路、交通、食宿等标准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在征得团队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但团队成员无法达成三分之二多数意见的或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的,由旅行社决定。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外,旅行社不得单方变更旅游内容。 中青旅经理赵毅:针对这一点,旅行社有自己的难处,现在基本上所有旅行社都保留有对景点行程进行变更的权利。这是因为基于国内的实际情况而不得已为之,比如天气、交通等很多原因。 消费者代表戴长旺:最讨厌这一点!允许随意调整的话就很容易碰到某个景点曾经玩过的情况,这时候,势单力孤的游客怎么办? 焦点2:关于旅游购物 示范文本(讨论稿)赋予旅游消费者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带团到合法购物场所自愿购物,有权拒绝违反合同约定的购物安排。 旅游消费者代表高巍:根据以前的经验,带我们去购物的地方都是大同小异,没有什么特色,买完以后总是有上当受骗的感觉。旅行社可以带游客去购物,但要严格限制次数。 焦点3:关于退团时间 示范文本(讨论稿)中规定:因旅客原因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3日(不含)书面通知旅行社,并无需支付违约金;未提前3日解约的,旅游者应当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 因旅行社原因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3日(不含)书面通知旅游者,并无需支付违约金;如旅行社未提前3日通知旅游者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国旅总社经理刘崇健:解约责任中规定双方解约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但在实际操作中较为困难,建议增加电话通知方式。 市旅游行业协会旅行社分会文威:3天的时间对旅行社来讲不太实际!打个很简单的比方,如果退团要给酒店、交通等单位至少打6个电话。对游客来讲退团就要容易得多。 焦点4:关于违约金 示范文本(讨论稿)规定:旅游者未按照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支付部分0.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旅行社委托的接待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视同旅行社违约,旅行社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市工商协会高金升:旅游者违约时要支付违约金,旅行社违约时也应该支付同等数额的违约金。 焦点5:关于拼团 示范文本(讨论稿)规定:出发前经旅行社书面同意,旅游者可以将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因转让而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出发前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证旅游内容和质量的前提下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并由原旅行社与受让旅行社对旅游者承担连带责任。 市旅游行业协会旅行社分会文威:拼团的情况因为各种原因可能每个旅行社都会碰到,希望游客能理解,实际上所有旅行社都不想将自己的客人转给别人。 瀚文律师事务所李川:签约前和签约后的拼团要视情况予以细化。 建议 明确儿童游客收费标准 针对示范合同文本(讨论稿)中的空白点,12315投诉中心的代表刘薇建议,参照上海、四川等地的旅游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儿童游客收费的价格标准。此外,在很多旅行社的口头约定中出现了“三星级”、“相当于三星级”、“同三星级”、“级别等同”等字眼,建议在示范文本中予以明确。 追访 制定范本可规避霸王条款 听证会后,市旅游行业协会旅行社分会秘书长文威认为,“这个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对游客和旅行社的制约更多,可以让这个行业更加成熟。” 市消协代表李蕊则认为,“此次听证达到了预期效果。包括前段时间的对旅游合同中的不平等格式条款进行点评,都是要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从今天的听证会情况来看,已经基本达到目的了。” 国旅总社代表刘崇健说,示范文本明确了在国内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的责任,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旅游合同的签订方式及约定不明所带来的投诉纠纷,对于旅游消费者所关心的服务质量等问题,示范合同也明确提出了一旦发生投诉时的责任划定、解决途径和处理办法。 信报记者 革继胜 相关链接 合同范本赋予消费者8项权利 自主选择旅行社的权利。 知悉旅行社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人身、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 要求旅行社提供约定服务的权利。 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带团到合法购物场所自愿购物,有权拒绝违反合同约定的购物安排。 自主选择自费项目的权利。旅游者有权拒绝旅行社推荐的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 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 对旅行社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旅游者有权对旅行社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批评、建议,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新闻背景 目前,在北京市旅游活动中,各旅行社向旅游消费者提供的都是单方制定的格式合同,这些合同在拟定时没有征询消费者的意见,也没留有与消费者协商的余地,其内容偏重于保护旅行社的利益,有些方面规定得不公平、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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