枯枝砸伤行人 绿化部门赔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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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16日 10:18 中国质量报 | |||||||||
行人正在路上行走,不料突遇飞来横祸,被从天而降的一根约碗口粗的枯死树枝砸伤。究竟由谁来承担该场事故的法律责任,是行人自己,还是大树的管理者?芽2004年3月1日,一起因大风刮落枯死树枝砸伤行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引起多家媒体的关注。 26岁的姜女士做梦也不会想到,一根枯树枝竟改变了自己今后的命运。2001年8月18日中午12时,姜女士骑自行车行至某小区附近时,被路边行道树上突然断落下来的一根枯树枝
受伤的姜女士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内开放性颅脑损伤;右额颞顶硬膜外血肿;头部血肿;脑疝形成;颅骨修补术;外伤性癫痫。为此姜女士在该院住院近半年,支付医疗费4.3万元。姜女士出院后,用于颅骨修补术和继续治疗、外购药物价值1万余元。后经法医鉴定,姜女士已构成6级伤残,今后每年医药、检验费为6274元左右。 姜女士受伤住院期间,当地的绿化工程管理处已支付姜女士医疗费用5.7万元。后双方由于就经济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姜女士于2003年10月3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绿化工程管理处赔偿其各种经济损失共计47.3万元。 而绿化工程管理处则辩称,本案事实清楚,属于自然伤害。绿化工程管理处属于职能部门,非营利性单位,资金全额政府补给。原告的诉讼请求过高,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实际支出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判决。 不久前,此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被告绿化工程管理处作为行道树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及时对行道树进行管理维护。由于绿化工程管理处疏于管理,致使在大风天气条件下,行道树枯枝刮断,在枯枝掉落过程中,恰好砸中骑自行车路过的姜女士头部,从而导致姜女士受伤致残,由此给姜女士身心健康造成的损害,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姜女士要求被告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判令被告绿化工程管理处赔偿原告姜女士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继续治疗费等共计37.2万余元。 作者:张胜利 (来源:本站原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