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还贷需向银行缴违约金 霸王条款指责又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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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16日 08:23 新闻晨报 | |||||||||||||
晨报实习记者 李强 “借款人一年内若提前还贷,需向银行缴纳违约金”,这样一项早就在银行业普遍履行的贷款合同条款,最近却招致越来越多客户的指责,认为它是银行强加于客户的“霸王条款”。
“一项老条款会被重新揪出来讨论,与当前的加息预期等因素有关。”银行界人士反映,近期要求提前还贷的客户明显增多。 来沪创业的李伟(化名),于今年2月份从沪上某股份制商业银行贷款3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10年。今年9月,李伟的生意谈成了,同时考虑可能加息的因素,便向银行提出一次性还清所有贷款的请求。 可是,银行工作人员告之,由于贷款期未满一年,按照规定银行将加收李伟3个月的贷款利息,约计4万多元。李伟觉得很诧异,他随后详细查阅了合同,发现针对提前还贷,仅有一条说法较为模糊的条款,即“借款人部分、或全部提前归还借款本金,应提前通知贷款人,并征得同意;借款人提前还贷时,贷款人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收借款利息”。 银行工作人员表示,加收3个月贷款利息的规定系银行内部条文。然而,事前对此条文一无所知的李伟认为,条文是银行强加于他的“霸王条款”。 记者从沪上多家银行了解到,类似“提前还贷需缴违约金”的规定,在各行的贷款合同中都有明文标注,包括加收若干月贷款利息、按本金一定比例提取违约金等。 一位银行信贷部门资深人士指出,提前还贷将对银行的资金调控造成很大影响,包括打乱资金周转秩序及信贷计划等。业内人士透露,“尤其在当前吸储压力大、业内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各银行都希望阻止提前还贷的发生”。 上海银监局有关人士指出,贷款合同中有关提前还贷的条款,是符合《合同法》精神的,是站得住脚的。并认为,各银行也有权利在贷款合同中写明“提前还贷需缴违约金”。但同时该人士指出,相关的惩罚性后果应在贷款中写明,而李伟的遭遇值得研究,双方可重新订立一个补充性合同。 中消协曾公开点评银行业6大霸王条款。有关提前还贷的条款是否也属“霸王条款”呢?昨天,上海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赵皎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这是典型的不平等条款。 据赵秘书长反映,近期,上海消协方面收到的关于提前还贷方面的消费者投诉比较多。赵秘书长认为,“提前还贷需缴违约金”的条款,不符合消费者与经营者公平交易的准则,属不平等条款。她透露,上海消协目前正着手收集各方面的有损消费者利益的不平等条款,银行贷款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就在其列,下一步,消协计划有所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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