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下开餐馆 居民告工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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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16日 07:33 北京娱乐信报 | |||||||||
“我们家130平方米,在二楼,正好与底层的餐馆一个位置,他们服务员高跟鞋走路声、来回挪桌子的声音吵得我们没法睡觉,尤其是餐馆烟囱冒出的油烟让我不敢开窗!”昨天上午,在崇文法院第二法庭,崇文区东花市北里西区居民焦女士历数楼下惠兴园小吃店的“罪状”。 焦女士告诉记者,她已经怀孕,楼下经营的餐厅已经搅乱了她的生活。为此,她与
庭审两个半小时后,法官最后宣布此案择日宣判。 ●起诉事实 楼下餐馆扰民三年 昨天出庭的原告为包括焦女士在内的3位居民,被告席上则坐着身穿制服的两位崇文工商分局法制科的工作人员,还有被追加为第三人的崇文区环保局和惠兴园小吃店的老板李先生。 一原告居民马先生在法庭上说,他们的住宅一层按规划是商业用房,一直是非餐饮业用房。2001年4月,经崇文工商分局批准,“惠兴园涮肉城”在他们所住单元的底层开业,主营涮肉。去年4月改名为“惠兴园小吃店”,经营馅饼和炒菜。 “他们每天煎炒烹炸、油烟四溢。从早上4点就开始直到晚上12点,小店工作噪音不绝于耳,吵得我们半夜睡不着。”焦女士补充说。 ●起诉理由 工商违法许可致餐馆存在 原告马先生认为,2001年1月1日实施的《北京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规定,居民住宅楼底层不再安排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而崇文工商分局和崇文区环保局在此规定出台之后允许惠兴园小吃店经营,这两家单位违法行政许可造成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此要求撤销小吃店的经营许可。 ●各方说法 工商局: 审批开业不需实地考察 崇文工商分局的工作人员认为,工商局对申请的企业法人审查时采用的是书式审查方式,并不需要去实地考察餐馆经营地点在哪儿,只要申请人在申请时提交的文件中有“符合法定形式的卫生部门关于餐厅项目的卫生许可、环保部门关于餐饮项目中的环境影响许可证明”以及其他文件,工商局就给予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 “惠兴园小吃店提交的材料中有环保部门的‘同意’意见,所以我们才给小吃店颁发了执照。”这位代理人说:“虽然《北京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人人都应遵守,但具体到政府行政行为上来说,我们不是这个法规的主执行人,因此我们的行政许可是合法的。” 环保局: 餐馆曾书面保证不扰民 作为第三人的崇文区环保局工作人员在法庭上说,惠兴园涮肉城申请时,他们曾实地考察过,发现他们经营业务为涮肉,以酒精为燃料,同时餐馆的申请人曾做过书面保证,不做对居民和环境有影响的业务,因此才颁发了许可。 这位工作人员说,“他们后来变成小吃店,是应该向我们汇报的,但是他们没有汇报。” 餐馆老板: 营业手续都是合法取得 同是作为第三人的惠兴园小吃店经理李先生说,5位原告反映的小吃店现状都是事实,但其“营业执照还有其他手续都是合法取得的,不同意居民的诉讼请求。” ●法庭质疑 餐馆营业后有没有实地检查 法庭上,审理法官询问崇文环保局是否在餐馆经营后对其油烟、噪音等进行过检查。环保局的工作人员回答说,他们每年都会对某一地区的空气质量等进行检查,但不会专门针对某一个餐馆的各项指标进行检查,除非餐馆申请他们去检查。 庭审后,崇文区环保局的工作人员表示,将对惠兴园小吃店作出限期整改,并处以行政罚款。 信报记者 郭志霞 法规链接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2001年1月1日)第32条规定,居民住宅楼的底层不再安排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不得将居民住宅楼中的住宅用作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如现有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污染扰民的,应当限期治理或者停业。 违反本办法第32条第1款规定(饮食服务业经营者未采取有效防治污染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由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案例 恋日嘉园居民状告丰台环保局 今年9月3日,丰台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类似案件。恋日嘉园2号楼的5位业主,因底层开着一家恋日丽都餐馆,使其长期遭受油烟、噪音、安全隐患等困扰,他们将批准该餐馆经营餐饮服务的丰台环保局告上法庭。 官方声音 社区住宅底层限制开餐馆 昨天,市商务局新闻发言人、副局长阎立刚向记者表示:“根据今年市发改委、商务局联合颁布的《北京市流通业发展分类指导目录(2004年)》,在社区住宅底层开设餐馆、歌舞厅等影响居民的生活商业服务业设施,是限制发展的。” 他说,社区商业要大力发展食品、日用品、餐饮、文化等各类日常生活需要的商业和服务业,但是影响居民生活的商业服务设施发展将受到限制,本市鼓励居民区内有条件的沿街楼宅底层居民开办无污染、不扰民的连家店,发展特许连锁等微型便利店、专业店。 信报记者 朱伟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