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的尴尬:一年评29项霸王条款半数没修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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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16日 07:11 中国青年报 | |||||||||||||
实习生 单小亮 本报北京9月15日电 “消协是为老百姓说话的。”干了近15年消协工作的龙女士这样描述自己的工作。
9月13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就北京旅游市场执行的旅游合同中存在的不平等条款,向媒体公布了点评结果及修改意见。北京市消协的龙女士表示,他们正在等旅行社及主管部门的反馈。 这是消协继点评银行六大“霸王条款”、披露商品房合同中开发商的违规行为后,对“霸王条款”的又一次开炮。 但在消协轰轰烈烈开炮之后,被点评对象往往不动声色,让消协好不尴尬。 很多人为消协叫好的同时,也开始反思:消协的效力到底如何?消协真的能为消费者讨回公道吗? 消协陷入尴尬境地? 8月2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开点评了银行业“电话挂失不担责任”等六大霸王条款。但到目前为止,只有一家银行作出部分回应。 中消协方面随后表示,正在研究进一步措施,跟霸王条款斗争到底,并鼓励消费者对相关银行进行起诉。如果银行方面没有改进措施,将对相关银行进行“点名”。 这是自去年点评电信、邮政、商品房、汽车等方面存在的不平等条款后,中消协2004年度公开点评的第一个项目。中消协公布银行业六大霸王条款后,银行方面不予理会。 据了解,从去年7月开始,中消协陆续对电信、邮政、房地产、物业服务、汽车等5个行业共29大项霸王条款进行了3次公开点评,但这些霸王条款至今仍有一多半没有修改。 9月12日,中消协在北京“恋日绿岛嘉园”小区召开业主维权媒体见面会,将之作为今年商品房开发商违约的典型,首次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原因是,该小区开发商有多达20项承诺没有按期兑现。 这之前,中消协曾多次主持调解并致函开发商,要求其履行承诺,对违反调解会议纪要的行为作出解释,并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但开发商一直没有给予重视。 负责这个案件的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投诉事务部的耿艳梅女士说,她们正准备把相关情况通报给建设、工商等主管部门处理;还打算通过取证、法律援助、法庭作证等多种渠道帮助业主维权。 虽然消协对这一事件给予了许多支持,但是到目前为止,该小区业主仍未得到一个合理答复。 以上事件被报道后,社会各界反应强烈,特别是中消协点评银行六大霸王条款一事,更是引起了除几大银行之外的多方争论,很多人对消协“点评“的效力也产生了怀疑。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研究所副所长何兵博士认为,消协的点评只是社会公共机构的评论,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果说意义的话,只能给办案执法产生压力。 时事评论员艾君撰文指出,消协的“点评”就如同重拳打在棉花上,没有任何反应,消协的行动多是“点到为止”,没有下文。 北京市消协龙女士坦言,消协的处境确实比较尴尬。作为一个民间组织,消协在为消费者维权过程中,常常遇到很多困难。 点评目的在于警示 其实,我国颁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有11个年头。《消法》给予消协的定位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享有“受理消费者的投诉”等七大职能。 然而,很多人并不知道消协在法律上存在两个“软肋”:一、没有行政职权;二、没有诉讼主体资格。 也就是说,当消协披露某些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时,消协既不能采取行政措施,也不能直接状告商家,而只能采取调查、调解、为消费者提供法律援助、对侵权行为进行曝光等方式协助解决。 北京市消协一位工作人员认为,虽然《消法》赋予消协的职能有限,但仍有很多待挖掘的空间,消协的很多职权还没有得到充分利用。 时事评论员艾君也表示,很多人一直把“受理消费者投诉”看做是消协的惟一职能。其实,消协还有对投诉项目进行调查调解的权力、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服务的监督检查权等“硬”权力。而实际上,由于种种原因,消协在不少时候没有用足这些法律授权。 针对最近中消协鼓励消费者起诉相关银行事宜,有人指出,此举难以撼动银行业的“霸王条款”。 原因有三:一是消协没有诉讼主体地位,不能代理消费者起诉,诉讼中“以弱抗强”的局面也不可能改变;二是单个消费者的官司影响力有限;三是消协尚没有足够的律师力量和相应的“鼓励”机制。 既然如此,消协又为何鼓励消费者起诉呢?龙女士认为,光靠消协的力量,是十分有限的,关键是靠消费者自己,要树立一种维权意识。“一个消费者的声音可能被忽视,众多消费者的声音就可以形成一股巨大的力量,迫使那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业和商家废除不平等规定”。 消协“不厌其烦”地对霸王条款进行“点评”和“点名”的意义何在?龙女士认为,点评的目的不是点名批评,而是一种警示,示意相关行业应及时解决问题。 消协的“腰杆”怎么硬起来 “不是消协需要支持,而是消费者权益保障体系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在回答消协需要怎样支持的问题时,北京市消协龙女士纠正了笔者的说法。 她认为,目前我国还缺少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环境和社会环境。主要原因有三个:一是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淡薄和法律知识的缺乏,造成侵权行为不时发生;二是消费者保护法规不够完善,很多新形势下的权益纠纷没有相关法律依据;三是行政部门执法不力,一些消费者权益案件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 龙女士举了一个例子。在国外,厂商为消费者退货是经常的事,在中国却不行。原因是国外法律对造假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处罚十分严厉。 艾君认为,消协本身也有很多问题。消协的“腰杆“还很软弱,很多事情只是浅尝辄止,甚至中途败退,不能穷尽根源,一抓到底。 他强调,消协要不辜负消费者的期望,得先让自己的“腰杆”硬起来,途径有两个,一是坚持依靠《消法》,二要靠自身的进一步改革。 针对此问题,龙女士表示赞同。她认为,要真正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就必须建立健全一个行之有效的消费者权益保障制度。她还呼吁,消费者权益保障不是消协一家的责任,而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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