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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游乐受伤 经营者不能免责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14日 10:40 解放日报

  本报讯 (记者 裘寅) 消费者在游乐场所发生意外伤害,经营者有没有赔偿责任?市消保委昨天指出,一旦游客在游乐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在赔偿问题上,经营者不能自说自话,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今年8月,章先生在本市一水上游乐中心漂流时,被巨大的人工浪掀翻,头部撞到水池底,缝了7针。由于游乐场没有提醒游客注意人身安全的标志,他要求游乐场除了支付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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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费外,进行额外赔偿。但游乐场方面却表示,已经负担了章先生的医疗费,至于赔偿,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对此,市消保委明确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游乐园管理规定》中都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警示,显然该水上乐园的经营者违反了上述规定,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今年7月,消费者刘小姐在上海一室内滑雪场运动时,在二级滑雪道冲刺过程中失控,导致骨折,打了6根钢钉。滑雪场表示,滑雪场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他们已在门票背面、进场口处提醒消费者:“未掌握滑雪技术者,严禁上二级、三级坡道,若因本人原因在场内造成自身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失,将由本人承担责任。”

  对此,市消保委志愿律师孙理波表示,《消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门票背后的内容不能成为滑雪场免责的理由。此外,虽然滑雪场在门票背面做出相关提示,但不够醒目,不足以使消费者注意到可能发生的危险。同时,也没有采取进一步措施,阻止“未掌握滑雪技术者”进入场地,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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