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消协昨天公开点评11条旅游“霸王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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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14日 09:06 北京青年报 | ||||||||||
本报讯(记者王军光)北京一些旅游服务企业在旅游合同中设置的种种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规范旅游市场经济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昨天,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系统对一些旅游合同中存在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公开点评。 总共11条典型旅游合同条款被点评,一些旅行社存在的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减免自身责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增加消费者义务,利用合同格式条款,规定不对等的权利义务
某旅行社合同书第二条第一款:“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甲方(经营者)保留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点评认为,此条款为违法、不公平条款。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书第二条备注中“报名出现自然间(单男或单女)请补交房差或视情况安排三人间”。海淀区消费者协会点评认为,该条款是强制消费者接受其服务的不公平条款。某旅行合同中规定:“因旅行社原因致使旅游者不能成行的,旅行社退还旅游者全部团费,已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旅行社承担,但由于旅行社组团人数不够而不能成行的,旅行社可变更出团日期,旅游者应依据变更后的团费标准付费,旅游者也可以选择退团,但仍需承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并依情况须支付30%-80%的赔偿金。”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点评认为,该合同格式条款属于违法显失公平的条款。以上合同格式条款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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