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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首例大头娃娃获赔偿 劣质奶粉经销商被判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14日 07:03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讯 (魏涛 清惠 记者 陈强) 福建首例“大头娃娃”索赔案日前在浦城县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判处3名劣质奶粉经销商共同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营养费等1.71万元。

  本案原告付祥琪是2003年底出生的婴儿。今年初,其父母从被告邓道华经营的“水仙超市”先后购买“贝智宝”奶粉9罐。原告食用该奶粉后,出现急性支气管炎、急性腹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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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臀症状,先后到多家医院医治。在浦城县医院住院5天,诊断为急性呼吸道感染、急性泌尿感染、低蛋白血症;在福建省立医院住院11天,诊断为营养不良、急性支气管肺炎、急性腹泻症、轻度贫血。经此间媒体披露,在社会各界的关心救助下,付祥琪得到了及时治疗,目前已逐渐康复。5月13日,浦城县工商局委托福建省中心检验所对被告销售的“贝智宝”奶粉进行检测,测得“贝智宝”奶粉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付祥琪于6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劣质奶粉经销商邓道华、蒋华清、骆洪波3被告共同赔偿32万多元。

  法院受理后,对原告应交的7427元受理费全部缓交。在庭前交换证据过程中,由于原告伤残程度得不到医疗部门的医学鉴定,高额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原告方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撤回了部分诉讼请求,实际诉讼标的为7.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又由于本案属产品质量侵权纠纷,销售者销售的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福建省中心检验所检测显示,被告销售的“贝智宝”婴儿奶粉,大部份质量指标达不到国家标准,其蛋白质含量仅占2.9%,产品存在质量缺陷。由于本案被告在进货时均未履行产品质量的审查义务,故应承担同等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又因3被告属共同侵权行为人,故相互应负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虽然原告现已逐渐康复,但目前仍无法测定是否会导致将来在智力等相关方面出现后遗症,故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和营养费的诉讼请求可酌情予以支持。

  为此,浦城法院一审依法判处3被告各赔偿5700多元,共计人民币1.71万元。原告付祥琪的父母不服此判决,表示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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