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新交通安全法更具操作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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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13日 08:04 人民网-人民日报 | ||||||||||
王政 针对当前社会舆论高度关注且争议激烈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北京市人大9月3日召开了首次立法听证会。其间,16位代表唇枪舌剑,分别从法学、社会学、公众道德等角度,就交通事故处理实行机动车“无过错责任原则”后造成的“行人违章,机动车买单”现象是否公允,阐述了各自的观点。
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谁该负责的争论,在新交法颁布之前就已非常激烈,当时争论的焦点是所谓“撞了白撞”。虽然“撞了白撞”与“机动车负全责”都不是准确的法律术语,但其立法初衷都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都是为了体现社会公平。“撞了白撞”,绝不是怂恿机动车故意撞人,而是提醒非机动车和行人遵守交通法规,珍爱生命;“机动车负全责”同样不是怂恿非机动车和行人拿自己的生命当儿戏,甚至成为有的人敲诈、谋财的手段,而是提醒机动车驾驶员谨慎驾驶。 那么,为何公众在争论时,会忽视如此显而易见的道理呢?不可否认,片面的概括会起错误导向作用,也容易导致一些情绪化的因素,但还有一点也很重要,就是立法者没有将自己的真实意图完完整整地告诉群众,没有制定出公平、详细、有操作性的实施细则。 应该说,新交法第76条体现的“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是不容置疑的,希望借此推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并提高理赔标准的意图也没有错,尤其是其遵循的机动车“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是世界不少国家的通行做法。但是,法律条文还过于原则,而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则千差万别,如何举证、如何界定、如何把握法律尺度,都需要一整套完备的实施细则来规范。比如,什么情况下算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包括哪些方面;“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具体到什么程度;什么叫“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具体的赔偿额度是否超出了机动车驾驶者的赔偿能力,等等。至少,北京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当事人不依法报案或者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前提条件,并没有充分考虑交通事故的复杂性,也没有对上述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 制定法律的意图,既为惩戒违法者,保护受害者,更为警告他人莫要以身试法。制定新交法同样有减少交通事故的立法用意。因此,强调机动车“无过错责任”,不只为了警戒机动车驾驶员遵守交规,同样也应该避免非机动车和行人有恃无恐、甚至是故意地在马路上冒险。而要做到这些,就必须明确“机动车负全责”的适应条件。比如,在全封闭高速公路以及半封闭的城市快速路上,明确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穿行,否则后果自负;加大对“碰瓷”行为的处罚力度,追究其治安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加快第三者责任险新的保险限额的出台等等。而在不封闭路段和路口,机动车主动避让行人既是新交法的要求,也是社会文明程度的体现。当然,为提高交通效率、减少事故发生,在道路规划上也要为非机动车和行人提供合法、安全的穿行线路。这才是真正的“以人为本”。 “新交法”第76条相关规定(链接一)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北京征求意见稿第69条相关规定(链接二)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不依法报案或者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除已经自行协商处理的外,按照下列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二)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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