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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统一 强化监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10日 08:32 中国质量报

  编辑同志:

  2003年9月3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国务院第390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到现在已经整整一年了。人们都知道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在相关领域做出了具体承诺,涉及认证认可领域的承诺主要是对国产品和进口产品的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实现“四个统一”,即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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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为此《认证认可条例》对“四个统一”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完善了以“四个统一”为主要内容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以法律的形式予以制度化,这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中是不多见的,充分表明了我国政府在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问题上,态度严肃、行动坚决、措施到位。请您再重申一下该条例确定的基本原则好吗?北京泰苗

  答:随着国际认证认可规则的日趋完善,我国认证认可方面的许多工作已经不适应当前认证认可发展的要求。如认证认可法律规范相对滞后;认证认可工作中政出多门、交叉管理、多重标准、监督不力;认证市场存在一定的混乱现象,严重影响了认证认可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等。同时,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承诺对重要的进口产品质量安全许可制度和国产品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制度将实行“四个统一”,建立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法律法规体系。

  为了使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要求,使认证认可工作尽快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2003年8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公布施行。2003年9月3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390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自2003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按照国务院所确定的认证认可工作要坚持统一规划、强化监管、规范市场、提高效能和与国际接轨的原则,《认证认可条例》确立了以下基本制度:(一)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

  《认证认可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国家对认证认可工作实行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下,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二)国家实行统一的认可制度。

  《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独立开展认可活动。除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可活动。其他单位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可活动的,其认可结果无效。(三)对认证机构的设立实行许可制度。

  《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规定: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四)对实验室、检查机构能力的认定制度。

  《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五)实行自愿性认证和一定范围内产品必须经过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相结合的制度。

  《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任何法人、组织和个人可以自愿委托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进行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

  同时,《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该条款的规定为正在实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3C认证制度)提供了更坚实的法律依据。(六)允许外资进入并加强监督管理的制度。为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认证认可条例》规定:允许在我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机构和境外认证机构的代表机构。同时为能够保证外方投资者所具有的认证能力,还规定了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机构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等问题。(七)对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加强监督管理。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并规定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除以上几项基本制度外,《认证认可条例》还就保证认证认可活动的客观公正和真实有效,保证认证认可机构所从事活动的独立性、完整性,认证认可活动的公开与透明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在规定政府职能部门对认证机构、认可机构、监察机构、实验室进行监管方面明确了报告、询问、举报及针对不同的监管对象,采用多种监管方式四项重要制度。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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