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生效后无正当理由不能解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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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9日 08:04 中国质量报 | |||||||||
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以无正当理由不可解除合同为由,依法驳回了原告张军关于解除购房合同的诉讼请求。 村民李密(化名)于1985年购买了本村集体所有的4间房屋,同时,同村的另一个村民李果(化名)也买下了这几间房前面西侧的两间驴圈。两家相安无事过了十几年。
同村的张军(化名)看中了李密的4间房,两人于2001年3月26日达成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李密将自己所有的这4间房屋卖给张军,同时张军必须在2002年5月1日之前付清全部的价款6700元。而在此前6个月,张军就已经以租赁的方式住进了自己相中的房里。协议签订后,张军便正式成为了这几间房的主人,并按时履行了付款义务。李密出售房屋的行为也得到了村委会的认可。 2003年4月,张军因宅基地的使用问题与驴圈主人李果发生矛盾,且始终没有得到妥善解决。他便寻思:“买房居然买来了一堆麻烦,还不如不要呢,干脆,把房退还给李密得了。”于是2004年6月14日,张军起诉到房山法院,以宅院使用范围与买卖协议不相符为由,要求判令李密退还房屋价款并赔偿相关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军与李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也实际履行了各自的义务,作为一个对双方都发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没有法定事由是不能解除的。而张军在购房前已居住了半年之久,并且又是同村村民,理应知悉这4间房的基本情况,所以他现在仅仅以宅院使用与他人有争议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于是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作者:孙静波 庞立新 (来源:本站原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