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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击金融“霸王条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9日 08:02 中国质量报

  随着科技进步、经济发展,金融服务已渗透到日常生活的各个环节,实力强大的金融机构不断更新设备、增设网点,为消费者带来了快捷的服务,但也有一些银行服务水平相对滞后,特别是制定的格式条款盛气凌人,引起了消费者的强烈不满。近日,中消协与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合作,邀请各方面的专家,对金融领域的不平等格式条款进行了点评。柜员机记录不算数存款数额银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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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多消费者反映柜员机有吞卡和卷钱的现象。例如,广州的李先生投诉说,他于2000年12月29日在广州某银行柜员机存款5000元,该机器打出的客户通知书上有“金额RMB5000元”,另外,有4个米字符号和“请与银行联系”的字样。

  李先生立即向柜台的营业员询问,该营业员没有回答,而是反问李先生:“你存钱了吗?”李先生回答:“存钱5000元。”营业员说:“那就行了。”过了几天,李先生取钱的时候发现没有这笔钱。经查询,银行工作人员的答复是:柜员机一次只能存3000元,一次投入5000元太厚,卡在皮带里下不去。现在,银行只有2500元的赔款权限。据此,消费者认为银行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而且其制定的格式条款也不公平。

  专家认为,根据《消法》规定,银行提供服务应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如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柜员机一次只能存款3000元,存入过多难以保证交易安全,对此,银行负有说明和警示义务,应在柜员机旁、用卡协议或所发卡的背面做出醒目提示,以引起消费者的注意,防止其财产遭受损失。此外,还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交易安全。当持卡人投入的钱超过规定限额时,银行应当且必须有技术手段保证原款自动返还,或及时通知工作人员开机点核,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其次,《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开办银行卡业务应具备安全、高效的计算机处理系统。自动柜员机是银行柜台服务的延伸,客户在自动柜员机上进行交易实际上就是在同银行进行交易。消费者存入钱款,自动柜员机打印出收据,交易双方都作出了明确的意思表示。银行负有柜员机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应保证所提供的柜员机没有质量问题,所打印的客户通知单应是有效凭证。除非银行确有证据证明柜员机打印有误,否则不能擅自更改柜员机记录。该银行称:“客户通知书只表示持卡人曾在该机上做过交易,”“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上存入现金,以本行点核数为准入账。”也就是说,消费者在柜员机上存入多少钱,只有银行单方说了算。该条款赋予了银行单方决定合同标的的权利,剥夺了消费者参与监督的权利,造成了双方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不仅损害了持卡人利益,也有损持卡人对柜员机和银行的信赖,是明显的不平等格式条款。

  专家指出,实际上,造成柜员机收账记录与银行人员点核数额不符的原因很多,一旦发生异议,消费者有权要求银行重新审核、播放录像、开机检验,以确定存款的真实数额。如银行不尽审核义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自动转存算次数银行随意加限制

  河南省郑州市的蔡先生反映,他于2001年在郑州市某银行办理了定期存款,存单上标明了“自动转存”的选项。

  2004年3月,当蔡先生到银行提款时(已超过该笔定期存款的存款期限)被告知:“自动转存”指的是“再自动转存一次”,其后即按照活期利率计息。

  蔡先生提出,为何在办理存款时银行方面对此没有进行解释?银行方面认为,储蓄员当时应已告知,可能当时蔡先生没有注意,且自动转存的次数为一次,是该行的内部规定和惯例。蔡先生认为,自动转存的次数应当清楚地标注在存单上,且其他银行的同类业务,都没有自动转存次数的限制,而该行的内部规定单方面任意将“自动转存”的次数解释为一次。

  专家指出,定期存单上的“自动转存”条款,属于银行方面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格式条款。

  由于自动转存次数限制的不同,涉及到按不同利率计算利息的问题,不仅直接影响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对于银行的合同义务也是一种限制,即:将超过原存款期限的期间一律按定期利率计息的义务,限制为仅按定期利率计息一次,剩余期间均按活期利率计息的义务。对此,银行有义务向储户予以说明,尤其要说明自动转存的次数,以提醒消费者注意这种变化给自己带来的影响。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储户和银行就“自动转存”次数的解释发生争议时,应当作不利于格式条款的提供者———银行方面的解释,即“自动转存”没有次数限制。提醒消费者:先知情后签约

  由于金融领域涉及的问题专业性强、内容庞杂,中消协特别提醒消费者,在签订金融合同时要注意以下几点:要了解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细察约定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了解各家银行的具体规定,“货比三家”,在知情的前提下再行签约;要看经营者是否依照公平合理、利益和风险共担、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制定条款,有无故意规避或转嫁法律责任的情况;对经营者提供的涉及专业性较强的格式合同,要注意向有关专家请教,避免因不懂而糊涂签约,权益受损;对于口头承诺的内容,应要求写进合同中。

  作者:李 清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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