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欠薪最高拟罚30万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8日 18:11 南方都市报 | ||||||||||
省建设厅应建设部要求就《建筑法》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讯 (记者李雅琼)昨日,省建设厅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应建设部要求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对建设施工单位损害消费者和劳务人员利益的行为处罚力度相当大,降低工程质量的最高罚款额度为50万元,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最高罚款额度为30万元。意见反馈将于9月20日截止。
意见稿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限期补办施工许可手续;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于逾期不改正或者继续施工的,有关部门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水、供电、供热等措施,或者对责令停工后继续实施的违法建筑予以强制拆除。 意见稿规定,建设单位以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隶属部门为条件,限制符合条件的投标者参与投标的,招标行为无效,对招标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违反规定,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等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随意压缩工期的,责令改正,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企业未依法与劳务企业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的,或者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人员工资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施工企业必须购买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违反者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意见稿还增加了环境保护的内容,施工企业未依法进行环境保护的,视其情节轻重,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房屋建筑所有人或使用人擅自将非生产性房屋的设计用途改变为生产用途,或者应当进行安全性鉴定未进行的,或者安全鉴定不合格但仍然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