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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厂家为过期产品“买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8日 08:17 中国质量报

  使用了7年的燃气热水器却突然爆炸,致使用户钱先生的一只耳朵被震聋。对此,生产厂家和销售商一口咬定:热水器早已过了使用期,应该报废,因此拒绝赔偿。8月31日,上海市宝山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使这起争执终于有了结果:由于没有尽到告知义务,热水器生产厂家和销售商共同赔偿钱某医疗费7000余元。

  1997年4月,钱先生在上海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曲阳店购买了一台由上海能率有限公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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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小浴神”燃气热水器,并由上海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曲阳店负责安装。去年6月,钱先生在使用燃气热水器时,燃气热水器突然发生爆炸。钱先生因此致伤,并随即送至医院住院治疗。一个多月后,钱先生的出院诊断结果为:“爆炸性耳聋(左),经治疗,左耳听力有恢复。”至此,钱先生共用去医疗费用5000余元。之后,上海能率有限公司很快上门为钱先生调换了燃气热水器的相关零件,但不同意赔偿医疗费。由于协商未果,钱某将生产厂家和销售商联华超市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7000余元。另外,赔偿精神损失及残疾补助费共6万元。

  庭审中,二被告辩称,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热水器的使用年限是6年,而钱先生使用的热水器早已过了这个年限,可以说是使用报废的热水器造成的。而被告生产和销售的热水器没有质量问题,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生产企业,有责任在销售产品时告知消费者产品的使用期限。尽管本案中,被告在销售产品时,上述相关的国家标准还未发布和实施,但作为生产企业,在得知上述标准后仍有责任采取补救措施,告知消费者产品的使用期限为6年。现被告未尽到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尽的告知义务,故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精神损失等费用,因经过鉴定,原告未达到伤残程度,法院未予支持。

  作者:本报记者 王 越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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