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公司不许指定买电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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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7日 15:22 法制晚报 | |||||||||
此案为北京市法院审理的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首例案件 本报讯(通讯员 范红萍 记者 王婷婷)记者今天上午9时获悉,一中院执结一起涉及到公用企业的不正当竞争案,此案是北京市法院审理的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首例案件。 涉案的中国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北京供电公司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电表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该单位已于近日作出了关于撤销“京供朝阳[2002]24号文件”的决定,并将案件受理费一千元交至法院。 据悉,2003年底,赛恩(天津)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中国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北京供电公司起诉至一中院。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2000年,北京市朝阳区在进行农网一期改造过程中,天津赛恩公司曾分别与北京朝阳区小红门乡电管站、王四营电管站、高碑店电管站、十八里店电管站、双桥电管站签订过电表的购销合同。2002年11月,北京供电公司下属的朝阳供电分公司以北京朝阳供电局的名义下发了“京供朝阳[2002]24号文件”,明确限令所属供电所只能购买由其指定的厂家的表具。按照其要求,二期农网改造工程只能使用供电局指定的产品,没有向天津赛恩公司购买产品。 天津赛恩公司认为,北京供电公司的行为是典型的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客观导致了与天津赛恩公司有合作关系的五个电管站只能与其终止合同,给天津赛恩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故天津赛恩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北京供电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天津赛恩公司损失2000元。 一中院以朝阳供电分公司下发“京供朝阳[2002]24号文件”的行为限制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权利为由,判定被告北京供电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故判令被告北京供电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北京供电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5月27日,市高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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