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消费市场 > 正文
 
购房14年产权无着落 鸿图大厦业主怒告房产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6日 09:44 南方日报

  本报记者 甘雪明 实习生 余榕

  深圳鸿图大厦的102户业主(包括部分港人)在1990年从房产商手里买下楼房,但至今未能拿到房产证。相反,这栋大厦却在1999年被房产商抵押给银行,部分房产更被法院查封。部分业主为维权告上法庭,向房产商索取双倍赔偿。

  购房14年拿不到房产证

  本月上旬,深圳市福田区鸿图大厦的30多位业主致电本报,称要‘揭发一起严重的房产欺诈案’。据鸿图大厦的业主称,1989年,深圳市鸿图实业公司(后更名深圳市鸿图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四建开发公司(后更名深圳市国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合兴建鸿图大厦。前者出地皮,后者投资建大厦,并由深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后更名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建。大厦共建成21层,每层6套房,由鸿图公司负责管理。按照业主与国达公司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中第六款规定,“甲方(即国达公司)于1991年12月30日前将乙方(即业主)所购房屋交付使用”,但实际上该楼自1989年开始建造,直至1994年8月才建成,前后延期近3年。

  业主向记者大吐苦水。港人李先生称,他在1991年花了20多万元人民币买下一套房,至今未办到房产证,多次找鸿图公司管理处,管理处却说:不关管理处的事,你去找以前卖楼给你的人。另一位业主刘先生花了50多万元买下两套房(当时楼价为每平方米2300多元)。他说,每次去交涉办房产证的事,都被开发商以这样那样的理由拖下来。

  部分产权被查封业主蒙鼓里

  去年12月6日,一些业主从同是该大厦业主的免税公司员工那里获悉,鸿图公司早在1999年已把鸿图大厦登记为单位自建房,将房产证办在自己名下,并在未告知业主的情况下,为偿还银行贷款把鸿图大厦产权分时分批抵押给多家融资机构。

  由于鸿图公司未按时偿还贷款,2003年7月,该大厦的部分产权被抵押权人申请福田区法院查封至今。今年7月上旬,罗湖区法院又查封了鸿图大厦的部分产权,要求业主搬迁。据部分业主说,罗湖区法院的公告一贴出来就不知被什么人撕掉了,所以到现在还有一些业主蒙在鼓里。

  2003年9月15日,鸿图公司发出《给鸿图大厦业主的一封信》,信中通知业主补交地价等费用后方能办房产证。业主认为,他们现在所住的房是1991年向国达公司购买的商品房,买商品房有什么理由补地价?况且,鸿图公司明知房产已经转让给业主,却还将房产证办在自己名下,之后又通知业主补交地价,这是什么道理?

  三业主向房产商双倍索赔

  今年1月,鸿图大厦的3户业主将国达、越众和鸿图三公司告上法庭。

  业主认为,越众与国达、鸿图的责任是共同的。三业主诉请福田区人民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49条判三公司双倍赔偿他们的损失。理由是1990年买房时,房屋的价格为每平方米2300多元,而现在就连政府福利房都达到了每平方米3000多元。按照现在的物价水平,业主根本无法用退还的原房款买到同等价值的房产,每套房仅仅返还20多万元的房款,根本无法弥补其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房产的土地使用权系被告鸿图公司以协议减地价方式取得,国达公司通过合作开发将分得的房地产出售,但至今仍未取得合法的商品房用地手续,被告国达公司与原告之间的房产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为无效。

  今年4月30日,一审法院判决国达公司以原价返还三业主购房款。三业主不服,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索赔双倍的购房款。8月10日,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由于被上诉方拒绝接受调解,法院将择日判决此案。

  庭审直击

  在二审庭审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是本案是否存在欺诈。

  上诉方:

  国达、越众和鸿图三公司分别负责了房屋买卖不同环节的任务,在房屋买卖整个过程中,三公司共同收取了业主的房款及费用,共同实施了对业主的欺诈行为。因此三公司应共同承担责任。

  一审判决将本案作为一般无效合同处理,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回避了本案中存在的欺诈事实。事实上本案涉及到的房屋买卖过程从签订合同到实际交房到通知办证,一直贯穿着欺诈行为,这是本案的关键问题。

  被诉方:

  国达公司:上诉人收到房产使用了十几年,国达公司何来欺诈行为?

  鸿图公司:鸿图公司与国达公司合作建房不等于上诉人所讲的欺诈,1990年前后深圳出现了很多自建房,按当时的政策,自建房也是可以买卖的。导致本案的纠纷是没有办证,根据国达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合同第8条,办证义务人应是国达公司,而不是鸿图公司。

  上诉方:

  越众集团是施工单位,是房款收取人。根据不当得利的财产应当返还的原则,应承担返还房款的责任。

  一审判决采纳被上诉人提交的“购房款代收证明”,并据此认为被上诉人越众公司不应承担返还房款的责任,这是与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相违背的。国达公司与越众集团同为本案被上诉人,存在利害关系,互相证明的证据不具有证明力,不应采纳;其次工商登记资料也显示越众集团拥有被上诉人国达公司95%的股权,国达公司出具的代收款的证明实际上是自己在证明自己,毫无证明力;再次,这份“购房款代收证明”是2004年3月1日出具的,而房款的收取是在1991年。因此该份证明不能证明两被上诉人之间的代收关系。

中行抵债资产网上营销 咨讯尽在华夏近视网
新浪彩信 幽雅个信 大奖新浪iGame免费抽





评论】【财经论坛】【推荐】【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热 点 专 题
2004雅典奥运盘点
议机动车撞人负全责
新丝路模特大赛
新浪财经人物(1500个)
可口可乐含精神药品?
同学录开张欢迎加入
二手车估价与交易平台
出国办护照完全攻略
张学良的红颜知己连载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3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