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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实行分时电价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30日 13:11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报讯 (记者 赖志凯) 8月25日,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下发了《关于海南省实施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规定从9月1日起,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60%,低谷时段电价在平时段价基础上下浮40%。

  这次实施峰谷电价范围为海南省电网供电区域内的大宗工业用电、100千伏安及以上的经营服务业用电、非工业及普通工业用电(不含铁路、医院、部队、学校、党政机关、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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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水生产、煤气生产和公交用电)。居民生活用电可自愿向供电部门申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据悉,实行分时电价后,居民生活用电电压等级在1KV及以上,高峰时段电价为0.917元/千瓦时,平时段电价为0.58元/千瓦时,低谷时段电价为0.356元/千瓦时;居民生活用电电压等级在1KV以下,高峰时段电价为0.949元/千瓦时,平时段电价为0.6元/千瓦时,低谷时段电价为0.368元/千瓦时。经营服务业变压器容量在100KVA及以上,高峰时段电价为1.269元/千瓦时,平时段电价为0.8元/千瓦时,低谷时段电价为0.488元/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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