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场官司诠释“不可抗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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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26日 07:51 中国质量报 | |||||||||
一辆正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的本田轿车,被突然跌落的横跨高速公路的电缆挂住,轿车引擎盖被刮掉。车主一怒之下,将电业局、高速公路所在的单位推上被告席。 2003年10月18日5时35分,底先生的驾驶员驾驶一辆本田小客车,行驶至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开洛高速公路时,郑州市电业局横跨高速公路的电缆跌落,挂在本田车上,把该车引擎盖刮掉,造成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赔付了底先生保险费1
底先生认为,电业局的电缆是高压电缆,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性,给其车辆造成损害,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能保障高速公路畅通安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因该事故造成的损失总额为24767元,保险公司已赔付18228.8元,故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其损失6478.2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该事故中,因原告与被告均无过错,又不能找到有过错的当事人,本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双方分担责任以对底先生给以救济,但鉴于保险公司已赔付底先生一定的保险费,底先生的损失已基本得到补偿,此种情况下,不应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2004年8月11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以电缆跌落的突然性是无法预见和无法控制的,属于不可抗力及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害应免除责任为由,驳回底先生的诉讼请求。 无独有偶。30余名业主状告北京重厦房地产有限公司因“非典”延期交房引发的赔偿纠纷,同样因为不可抗力,开发商最终免赔违约金。 起诉的30余名业主称他们是2002年与重厦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商品房。在合同中双方约定,重厦公司于2003年5月31日交付购买的房屋。但该公司未履行约定,直至2003年6月28日才交付房屋,业主们认为重厦公司逾期交房构成违约,分别起诉要求支付违约金。 而重厦公司称,该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是因为遭遇了不可抗力。2003年5月,正是非典在北京传染的高峰期,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该公司的楼房施工工地进行了封闭,因此导致未按期交房,公司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卖方应于2003年5月31日前交付房屋,但如果遭遇不可抗力,卖方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买方的,可以延期交房。2003年5月28日,重厦公司在其售楼处张贴了公开信,告知业主因“非典”需要延期交房。2003年6月17日,重厦公司的商品房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6月28日该公司向业主交付了房屋。 法院认为,业主与重厦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遇到非典,重厦公司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对工地进行临时性封闭、停工,并在交付房屋前告知了业主,造成该公司延期交房的原因属于不可抗力,该公司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作者:郭益民 耿红丽 胡浩立 (来源:本站原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