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点评金融霸王条款 提醒消费者货比三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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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26日 07:49 新京报 | ||||||||||
本报讯 (记者 廖爱玲) 在银行办理购房抵押贷款,却被要求交一笔名不副实的律师费;承诺一卡在手全国通兑,可到外地却取不出钱来……昨天,中消协邀请各方专家,对金融领域存在的7种不平等格式条款进行了公开点评。这是自去年点评电信邮政、商品房、汽车等方面存在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后,中消协今年公开点评的第一个项目。
中消协投诉与法律事务部主任王前虎介绍,一些银行制定的格式条款盛气凌人,涉及的问题专业性强,内容庞杂,引起消费者强烈不满。自今年4月公开征集不平等格式条款以来,中消协共收到涉金融线索62个。中消协与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合作,邀请各方面的专家对这些问题提炼出6条点评意见。 中消协提醒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要了解各家银行的具体规定,“货比三家”,在知情的前提下再签约;同时要看经营者是否依照公平合理、利益和风险共担、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制定条款,有无故意规避或转嫁法律责任的问题;对专业性较强的格式合同,最好向专家请教;口头承诺的内容应写进合同。 -中消协点评 1 电话挂失不担责 一些银行规定,对于电话挂失只协助防范,不承担任何责任,而且受理书面挂失后24小时内的经济损失也由消费者自负。 点评:电话挂失与书面挂失的载体不同,但在本质上都是当事人要求挂失的明确意思表示。银行接到挂失请求,就负有立即止付,确保消费者财产安全的义务,否则将承担民事责任。 2 “不可抗力”随意用 一些银行办卡时对消费者承诺一卡在手全国通兑,但用卡协议中又规定:“对因设备、供电、通讯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持卡人操作失误,造成储蓄卡交易不成功,银行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点评:该条款混淆了储蓄卡交易不成功的各种原因。因设备故障造成的储蓄卡交易不成功应由银行承担违约责任,将其列为不可抗力是偷换概念。因通讯和供电中断造成的交易不成功,应由银行先行承担违约责任。 3 章程规定单方改 北京某银行借记卡使用规定:“本规定一经修改,毋须事先通知持卡人,亦即生效”,“修改时无论持卡人是否知悉,均具约束力”。 点评:持卡人作为消费者,有权知道所接受服务的真实内容,银行“毋须通知”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即使银行对修改内容予以通知,消费者仍有自由选择权。 4 柜员机记录不算数 许多消费者反映柜员机有吞卡和卷钱现象,而银行规定:“客户通知书只表示持卡人曾在该机上做过交易”,“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上存入现金,以本行点核数为准入账”。 点评:银行对柜员机的质量瑕疵负有责任,称“客户通知书只表示持卡人曾在该机上做过交易”,就意味着在柜员机上存入多少钱,只有银行单方说了算,剥夺了消费者参与监督的权利。 5 银行强定保险人 大多数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购房抵押贷款时,要求借款人购买房屋保险,限定必须向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而且要到其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审查贷款资信情况,并由借款人承担一切律师费。 点评:银行强行指定保险公司和律师事务所是一种捆绑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论借款人还是银行,谁享受律师服务谁就应承担付费义务,银行无权为借款人在支付律师费方面设定义务。 6 全额保险才放款 消费者肖先生反映他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房款总额18万元,自己一次性出资11万元。但银行称,消费者必须对整个房屋全额保险,并将保单交给银行,才能获得所需贷款。 点评:银行对房屋所具有的保险价值仅限于贷款本息部分的价值,房屋价值有可能随市场波动,银行可以规定投保额度略高于贷款额度,但不能强制要求借款人就房屋全额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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