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证难翻前言 民工讨钱有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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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26日 07:48 中国质量报 | |||||||||
一个证人分别给原告和被告两方出具了内容不同的证言,法院根据证言的书写时间和背景不同,认定先写的证言有效,据此判决某砖厂给付3工人工资5000余元。 2003年2月,刘某等3人在某砖厂做烧火工,约定每烧一万块砖,砖厂支付工资12元,生砖不得超过2%。截止到2004年1月中旬,刘某等3人共计烧砖3700万块,其中不合格产品60余万块,不超过双方约定的2%的标准。在结算工资时,砖厂却认为刘某等3人烧出的不合格
3人眼见自己辛辛苦苦挣来的工钱就这么被扣了,心里不服,于是申请了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裁决砖厂给付刘某等3人被扣掉的报酬,可是砖厂不服,把刘某等3人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砖厂一方出示了其工作人员张某的收砖证明,以证明刘某等3人烧出的不合格产品多于约定的2%。而有意思的是,这位张某此前也给刘某等3人出具了一份收砖证明,该证明恰恰能证实刘某等3人烧出的不合格产品没有超出约定。 北京市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等人为砖厂工作,理应获得劳动报酬。本案中,刘某等人提供的砖厂的工作人员张某的收砖证明,证实了刘某等人实际的烧砖数额以及不合格砖的数量,虽然砖厂又提供了张某的证明,但张某系砖厂的工作人员,其给砖厂出具的证明及证言的证明力远小于给刘某等人出具证据的证明力,所以法院对张某给刘某等人出具的收砖证明予以确认。因此砖厂应当按照实际出砖数额向刘某等人支付劳动报酬. 作者:一 文 (来源:本站原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