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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不能改变所有权 借身份购适用房被判败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26日 07:30 京华时报

  为了规避“外地人不得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规定,刘女士借用同事彭某的“北京人”身份,购买了天通苑小区的一套住房。不料,彭某妻子以“未经其同意”为由出面争夺这套房子的所有权。8月24日,市一中院终审认定,规避法律的行为无效,该房产权归彭某夫妇所有。

  刘女士与彭某是一个保险公司的同事。2001年7月,彭某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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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后,该房产权证下发。2003年5月,彭某与刘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该套经济适用房以原价转让给刘女士。今年2月,彭某妻子突然到法院起诉称,该套房屋是夫妻之间的共有财产,其丈夫彭某没有征得自己的同意,偷偷卖给刘女士,因此要求法院宣布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庭上,彭某和刘女士均表示,该套房子其实不是彭某所买。因为刘女士是外地人,不能直接购买北京市的经济适用住房,所以他们才想出这个“借名”的办法。刘女士同时向法庭出示了一份“钱由刘女士出,房子也归刘女士”的借名协议。

  法院判决:出资不能改变所有权

  法院审理后认定,彭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相关的房屋所有证书均为合法取得。依据上述文件记载,彭某是该套房屋的所有权人。同时,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为夫妻共有财产,彭某不得擅自处理。妻子主张确认该买卖协议无效,于法有据。虽然刘女士主张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全部由其支付,但不能改变房屋原始所有权性质。对于房屋的出资情况,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如双方存有争议,可以另案解决。

  律师支招:可上法院讨要房款

  北京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丹平原介绍,刘女士之所以面临鸡飞蛋打的局面,是因为她企图用“合法的方式”来达到“非法的目的”——购买本来没有资格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任何法律都不会支持这种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丹律师说,该套房屋的所有权,刘女士现在肯定要不回来了,但如果有证据证实是刘女士出资购买的,她可以将彭某夫妇告上法院,要求他们返还该笔购房款。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支持这一请求。

  相关链接:万户家庭未通过审核

  北京市建委开发办表示,自2001年5月本市对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实行审核制度以来,截至2003年底,申请购买家庭大约11.3万户,累计审核通过10.2万户,有近10%的家庭没有通过审核。

  (记者 王阳 实习生 李杰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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