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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尔玛”成了灯饰? 灯饰厂被判赔偿12万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23日 12:36 南方日报

  本报讯 (记者/甘雪明 实习生/余榕)近日,全球知名企业沃尔玛公司对中山某灯饰厂提起诉讼,称该企业擅自在其企业名称、生产和销售的灯具及其包装等多处使用全球知名企业“沃尔玛”标识。深圳法院经过审理,判令被告停止在其经营的企业名称中使用“沃尔玛”字样,注销在互联网上的相关域名,并赔偿人民币12万元。据悉,这是广东省内首例确认“驰名商标”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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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灯饰厂署名“沃尔玛”是侵权

  据沃尔玛公司诉称,该公司所拥有的服务商标“Wal-Mart”在世界范围内享有盛誉,并将英文服务商标“Wal-Mart”翻译成中文“沃尔玛”获准注册。2002年,该公司发现被告未经其许可,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灯具及其灯具包装上使用“沃尔玛”标识,而且在其企业名称中也使用了“沃尔玛”字样,甚至还申请注册了www.woerma.com.cn域名。此外,被告还在销售“沃尔玛灯饰”的中山市古镇华兴大厦的显著位置使用“沃尔玛”作为招牌,大量张贴使用“沃尔玛”字样的广告图片。经原告调查,该“沃尔玛”灯饰产品在包括深圳在内的广东省多个地区销售。

  沃尔玛公司认为,该公司目前在中国几乎家喻户晓,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依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沃尔玛”商标应当受到在不同类别商品上的“跨类保护”。被告利用“沃尔玛”的知名度促销自己的产品获利,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没有作为商标使用

  针对“沃尔玛”公司的起诉,作为中山市古镇沃尔玛灯饰厂负责人答辩称,工厂受香港沃尔玛照明有限公司的授权加工灯饰产品,使用该公司提供的“沃尔玛”中文和图形标识,并没有将“沃尔玛”直接作为商标使用。同时他认为,在原告“沃尔玛”商标被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前,不享受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等特殊保护措施,香港沃尔玛照明有限公司在其灯饰产品上使用“沃尔玛”标识不构成侵权。

  法院:侵权成立赔偿1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通过广告宣传、媒体报道、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方式长期持续宣传企业形象,在中国市场逐步形成了以“沃尔玛”字号和商标为核心的企业品牌和信誉,应该认定原告所持有的中文“沃尔玛”商标为驰名商标这一事实状态。

  被告灯饰厂名称中使用“沃尔玛”字号,并注册与原告驰名商标读音相同的域名,时间均在原告“沃尔玛”商标注册之后。虽然双方经营范围不属同一种类,但被告显然是企图利用原告驰名商标的信誉和知名度,来生产和销售其产品,因此,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鉴于原告的损失难以具体计算数额,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的经营时间、产品价值、侵权程度等因素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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