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假疫苗”风波:药监局的“打假”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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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23日 12:26 现代快报 | |||||||||
全城恐慌为“假药” 上周五下午4点,宿迁市妇幼保健所汪霞所长坐在四楼的办公室里,她的桌上是一本已记了三页纸的本子。“电话一直没有停过。”汪霞说,本子上所记的都是打来电话咨询、质疑甚至咒骂保健所的家长们的联系方法。
说话间,一个抱着婴儿的妇女走进了汪霞的办公室,“你们妇幼保健所给孩子打假药是怎么回事?”妇女开口就问。“不是假药,”汪霞的回答千篇一律,“这个事情市里面正在调查,到时候我会通知你们的,我们会对孩子负责的。”汪霞竭力表现诚恳,但她仍感到无能为力:“我即使说得再多,家长们也不会相信我”。家长的恐慌并没有通过妇幼保健所的解释而丝毫减轻,因为越解释越被认为是回避责任。记者见到了一名在妇幼保健所接种了近一年的孩子元元(化名)。才15个月的元元自出生以来小病不断,在看过医生后,医生让家长购买一种名为转移因子口服液的药,这是种增强孩子免疫力的药。元元的家长自然而然地将孩子的体弱与妇幼保健所注射“假药”的事情联系在了一起,“去年12月份以后,在妇幼保健所接种的疫苗包括腮苗、乙脑、甲肝、水疹,现在说是假的,我们很怀疑孩子经常生病和这有关。”另一名家长更担心,这些可疑疫苗将给孩子带来什么样的伤害:“如果是假的疫苗,那么孩子将来的免疫力肯定是要下降,还有,注射到孩子身体里的药水又是什么成分,我们都很担心。”这样的恐慌普遍存在着。 药监局的“打假”报告 这是一份由宿迁市药监局打给宿迁市政府的报告,四页A4纸,完整汇报了该局的一次执法行动。 报告称,宿迁市妇幼保健所自去年12月至今年5月份的半年里,以现金结算方式从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的安徽人张鹏处购进包括乙肝免疫白蛋白、流感疫苗等九种免疫疫苗共6000余支,货值32.17万元,到6月16日,使用上述药品违法所得28万余元。报告称药监部门对这批疫苗进货渠道进行了明查暗访,结论是这批货属违法进货。张鹏在销售疫苗时使用了安徽滁州市医药科技开发总公司的发票,而该公司因经营不善,已于去年10月20日将其《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给其他公司,张鹏利用该公司外流发票,非法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宿迁药监局前往滁州实地进行了暗访,“所谓的滁州市医药科技开发总公司位于一零售药店2楼,药库不足20平方米,疫苗储存在2台冰箱中,其中的一台还未接电源,冰箱旁锅碗炉灶一应俱全。”药监局的结论是,宿迁市妇幼保健所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即妇幼保健所购药的“上家”张鹏是个人,其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所以妇幼保健所违规。宿迁市药监局在今年8月11日作出了行政处罚:一、没收该所尚未使用的违法购进药品;二、没收违法所得28万余元。虽然没有对这批药品的质量和成分作出交待,报告还是给出了个“意见”:“这批药品质量无法保证”,这一条,正是引起家长们恐慌的主要原因。 妇幼保健所: 药品质量没问题 宿迁市妇幼保健所汪霞所长向记者保证这批药的质量没有任何问题,“这批药的生产厂家都是知名的生物制品生产者,包括上海生物研究所等等,所谓的问题只是被认为出在了流通、经销环节。” 据妇幼保健所了解,药监局前往滁州暗访的地方是一家已不再经营药品的科技公司,“这家公司以前与我们合作,但它在去年已将‘经营许可证’变更到另一家叫华安药业的公司。”怎么会暗访错了地方?妇幼保健所猜测是发票出了问题:“我们这批货确实收到了科技公司的发票,但华安公司已经得到了科技公司的授权使用其老发票,他们暗访的地方如果不符合条件,即使发票使用不规范,也不能认定我们药品质量没有保证吧?”汪霞称,实际上在药监局的行政处罚作出之前,妇幼保健所已经进行了两个月的回访:“我们按照留在所里的资料,对我们接种过的婴幼儿进行寻访,但我们没有发现一例不良反应的孩子。”汪霞最担心的是家长们的恐慌心态,“药监局查封我们的药,或者罚我们的钱,都是针对我们进药程序而言的。”值得一提的是,宿迁市药监局在给市政府的报告中称,“我们已陆续接到了4起家长投诉,反映其孩子在妇幼保健所接种过水痘疫苗后仍然出水痘。” 进药渠道:“合理不合法” 疫苗作为一种用在健康人群,特别是婴幼儿身上的预防疾病的药物,其生产、经销一直受到国家的严控。国家卫生部在1993年出台了《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其中第十三条规定: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由卫生防疫机构统一向生物制品生产单位订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宿迁市妇幼保健所近年来购进疫苗的途径有两个:一即按上述规定从宿迁防疫站进疫苗,二即是从安徽滁州的公司购进,而这正是被认为的违规之处。“那是在计划经济年代作出来的规定,”妇幼保健所一工作人员说,“我们不从防疫站进药的原因有两个,一个是那儿经常供应不上,二是那儿的价格比较高,”据称,妇幼保健所每年从政府拿到的补贴仅23万元,而每个月全所50多人的工资支出就达10万,控制成本已成了妇幼保健所领导的烦心事。“市场有需要,这违什么法?”汪霞请来了律师咨询,这位律师认为药监局的执法有很多疑点,“违反了1993年出台的《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应该由谁来执法?药监局有没有针对这个规定的执法资格?”宿迁市药监局作出处罚的依据是《药品管理法》第34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该法第104条又有个特别授权:“国家对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流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律师称,国务院尚未对包括疫苗在内的生物制品流通制定出规定,“执行以前的规定,药监局不一定有执法资格,后面的具体规定还没出来,这就是这起执法事件的法律依据背景。” 政府内部文件:何以妇孺皆知? 就在记者昨天下午再次来到宿迁市妇幼保健所的前一会儿,汪霞所长接待了当地派出所的民警,据称民警此行的目的是调查不久前的“卖报告”一事。据称,不久前曾有人公开在妇幼保健所附近出售宿迁市药监局给市政府的报告复印件。“不是说这些东西不能公开,但这是个极易引起老百姓恐慌的事情,尤其这是一份没有客观反映事实的报告,而且它也不是结论,事实上到现在还没有对药品的质量进行化验鉴定,但报告就武断地定性为‘质量无法保证’”,妇幼保健所一工作人员说。记者联系到的多名孩子家长或称有朋友在药监局,或称在药监局的朋友处看到了这份报告。妇幼保健所在今年7月20日给药监局打了一个报告,要求减免28万罚没金的数额,理由自己是个经费和创收都很微薄的单位,但在第二天就接到了药监局的回复:“28万只是没收非法所得,并不包括罚金。”妇幼保健所的一名工作人员认为在这个时候打报告给政府,同时外泄报告的内容,药监局就是想给妇幼保健所施加压力,收上这笔钱。“完全是利益之争。”妇幼保健所的负责人想了很久说道。 当地政府也有意迅速平息这场风波,据悉由包括卫生、药监、妇幼保健所等方面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将在最近奔赴上海,前往“问题”疫苗的厂家求证药品的真伪,宿迁市卫生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只要对方认可这些药是出自自己单位,同时也确认是在有效期限内,我们就认可这些药质量没有问题。”(现代快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