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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火车站窗口销售车票的权限没有代售点大?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23日 07:09 中国青年报

  记者 韩俊杰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 耿健

  本报郑州8月22日电

  是否变相抬高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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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先生居住的地方离郑州火车站不远。他到火车站售票窗口想买3日后去北京的车票,却被告知:售票大厅只销售2日以内的车票,要购买2日以上的车票,必须到市内的铁路客票代售点。

  他抱怨说,这意味着,除了多跑路之外,每一张车票还必须额外支付5元的“客票销售服务费”。

  韩先生不明白,郑州火车站的售票大厅应该是客源最集中的地方,怎么销售车票的权限反倒没有代售点大?他担心,如果把车站窗口本来不加钱就能买到的车票,弄得只有在代售点才能买到,这不是逼着乘客买“高价票”吗?

  8月19日,记者赶到郑州火车站售票大厅,发现各售票窗口上方都贴有醒目条幅:“售2天以内各方向各次列车车票。”

  几个售票窗口明确告诉记者,没有2日内到一些特点线路的卧铺票,连带座号的票也不多。一位售票员提醒:“要想买好票,得提前到代售点去。”

  郑州火车站售票大厅的电子公告牌上,“客票限售令”的内容表述得更详细———自4月21起,郑州车站售票时间调整如下:电话订票时间2至12天;市内代售点时间1至10天;郊县代售点时间1至6天;车站售票大厅1至2天。

  记者随后来到郑州市花园路、京广北路、老海关等火车票代售点,这里的售票窗口前排着长队。其中,一些人是在火车站没买到票又赶到这里来的。

  以与郑州火车站打赢“3毛钱如厕费”官司而闻名的葛锐向记者表示,他也有过上述消费者的经历。他认为,车站提供售票特权给其“客票代售点”,使一部分消费者不得不买加价买票,让人怀疑这是利用铁路垄断地位设立的一个“路外收费站”,变相提高了铁路客票的票价。

  收费是否合法

  郑州火车站开设的火车票代售点,到底该不该每张票收取“客票销售服务费”呢?

  在郑州火车站的一个代售点里,记者看到这样一张公告。上面说,根据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0]14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利用铁路订票系统(包括微机网络、电话等订票系统)订票,在代售点取票时,代售点每张收取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伍元”。

  经过查询,记者找到了这份文件。其中还规定:“在铁路运输企业设立的售票点直接出售的车票,一律不得在国家规定票价外加收任何费用”,“销售服务费应全额作为代理售票点的营业收入,铁路运输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参与收入分成。”

  而1995年9月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客运价格的通知》的文件,对“整顿票外收费”也有这样的规定:“在铁路客运调价的同时,取消票外收取订票费的做法:取消软、硬座订票费,软、硬卧订票费计入票价内,不得另行收取……除此外,铁路企业不得在国家规定的票价外加收任何费用。”

  收费公司与车站是什么关系

  记者注意到,在消费者持有的5元“客票销售服务费”发票上,盖的都是郑州车站实业开发总公司的发票专用章。那么,郑州铁路局、郑州车站与郑州车站实业开发总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是否存在利益分成?

  就此问题,相关部门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表述得都不明确。

  接受《大河报》记者采访时,郑州车站实业开发总公司一位副总经理说,该公司是“郑州车站的一个车间”。

  车站路风办有关负责人则说:“该公司是郑州铁路分局的,郑州车站只是‘托管’。”此后,郑州车站又解释说,2001年,按照上级要求,郑州车站对于原多元经营实行了企业分设、财务分账、人员分开的改革,成立了郑州车站实业开发总公司。该公司是有独立法人资格、自负盈亏的国有资产独资公司。

  但一位曾代理过郑州车站实业开发总公司官司的律师透露,郑州车站实业开发总公司是独立法人,郑州铁路分局和郑州车站均为出资人,郑州车站主要领导担任该公司主要领导,公司完全在郑州车站的“管理”范围内。

  采访中,记者在多家郑州车站客票代售点看到,代售点内的所有公告、通知、须知都明确落款为“郑州车站”。

  应听证决定是否收费?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郑州火车站自2001年推行“客票代售点”售票模式以来,每年由代售点售出的车票不足140万张,三年来累计收取“客票销售服务费”可能上千万元。

  而同样也采取了客票代售方式的民航郑州机场,其代售点销售的机票不仅不向乘客收取服务费,而且票价比机场的低,还能送票上门。

  据报道,铁道部原则上规定图定列车预售期是4天,临客是10天,各个铁路局也可以根据客流情况调整预售期。

  但是郑州市民王女士认为,即使郑州铁路局和郑州火车站没有参与代售点销售服务费的收入分成,本着公平原则,郑州火车站售票大厅也应该拥有和代售点平等的售票权限。

  律师王登巍说,依据刚刚实施的《行政许可法》规定,国家部委不再具有行政许可的创设权。像火车票价这类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决定是否继续执行、如何执行。

  郑州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勇也认为,国家有关方面应该立即对此项收费的行政许可启动调查和清理程序。“因为如果客票代售点与车站之间的利益关系无法截断,那么这项看似服务乘客的政策,实际上却可能成为变相盘剥乘客的借口。”

  河南消协表示,将密切关注此事件的发展,必要时不排除支持消费公益诉讼。

  郑州消费者葛锐也说,作为直接受到影响的消费者之一,他正加紧收集证据,必要时会站出来,打一场公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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