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消费市场 > 行业专题--广告业 > 正文
 
国家广电总局要求坚决制止电视“挂角小广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21日 09:21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8月20日电 (记者 邱红杰)广电总局要求各地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在8月25日前,对本机构所播广告内容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坚决制止电视“挂角小广告”。

  广电总局日前已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内容管理。通知指出,近一个时期以来,出现了一些播出机构对广告内容把关不严,医疗类广告比重过大、夸大疗效、语言绝对,以及将电视屏幕右下角的企业或产品
中行抵债资产网上营销 精彩手机赛事全攻略
雅典猜猜猜千元悬赏 大型休闲游戏燃烧战车
冠名栏目标志变成了“挂角小广告”等问题,违反了广告法等规定,引起社会不良反应。

  这次自查的重点还包括:检查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等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广告,凡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广告应予停播;根据工商和卫生部门有关通知的要求,暂停播放各类性病、牛皮癣、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等医疗广告及其医疗专栏节目;根据有关规定,凡以企业或产品冠名的电视节目、栏目(包括“剧场”等),其在屏幕右下角的企业或产品标志不得大于本台(频道)标志,不得遮盖正常节目的字幕,不得出现经营服务范围、项目、产品功能、联系方式和形象代言人等文字及图像。各省自查自纠情况由省级管理部门在8月31日前上报总局社会管理司。

  广电总局还指出,广告与其他广播电视节目一样,具有很强的导向性,各级播出机构要加强自律,坚持做好广告内容审查工作,进一步充实广告审查力量,严把广告内容审查关。各播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机构播放的广告内容导向负责。必须根据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审核拟播广告的有关证明和批准文件,凡手续不齐,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广告一律不允许播放。对手续齐备,但格调不高、用语不当、可能引起社会负面效应的广告,应要求广告主进行修改或撤换,否则不予播放。对未经审查播放的不良广告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不良广告要追究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点击此处查询全部广告业新闻




评论】【财经论坛】【推荐】【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热 点 专 题
千张即时奥运图片报道
UC音频直播奥运赛事
奥运场馆瘦身风波
北航招生丑闻
机动车负全责遭质疑
北京地铁美食全攻略
二手车估价与交易平台
购房租房经历征文
新浪连载:70派私人史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3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