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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卖公司轿车属债务自救 当事人被免刑事处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9日 15:42 新华网

  新华网兰州8月19日电(卢凯、宋常青)因以公司欠其妻子货款为由将公司一辆价值近30万元的轿车开走变卖,甘肃一当事人被检察机关以涉嫌职务侵占罪起诉。8月17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是债务自救,免予刑事处罚。

  记者从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当事人张瑞(化名)是甘肃一公司第三分公司的经理,因为身体状况不佳被免职。在重新等待安排工作期间,公司为照顾其看病决定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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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他乘坐的红旗公务车。2003年8月,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接到公司报案,称张瑞将公司价值近30万元的黑色红旗车开走,并已经私自卖掉。

  2004年4月,检察机关以张瑞涉嫌职务侵占罪向法院提起公诉。针对检察机关的指控,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所在的公司欠其妻子货款并迟迟未结清,被告人将汽车开走并予以抵债的行为,属于债权人的自救行为,并没有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目的。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张瑞在客观方面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张瑞的妻子同公司有经济纠纷,被告人通过占有本单位财产采取自救的行为,虽然不完全合法,但不能用刑法规范来评价其行为,且被告人主观上也没有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目的。据此,法院一审宣判张瑞无罪。

  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未提起抗诉,目前判决已生效。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认为,在此案中的报案单位作为债务人,未及时履行义务,已经属于民事违法行为。在其拒不履行还债义务的情况下,被告人采取为社会公德、习惯和公序良俗原则所认可的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是一种自救行为。这种自救行为不构成侵权,在刑事案件中,不能成为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理由,因此也就不能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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