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线下“黑大坑” 触电身亡谁担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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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9日 07:26 中国质量报 | |||||||||
喜欢钓鱼的人都知道“黑大坑”,就是钓鱼按时间收费,不再对钓的鱼论斤秤两,钓多钓少全凭技术和运气。这种含有竞技、赌博色彩的钓鱼形式给钓友带来刺激的同时,也隐藏着一定的危险性,白某就是其中不幸的一例。 2003年6月24日凌晨5时,鱼塘还没正式营业,家住北京市门头沟区的白某就兴致勃勃地来到担礼村汪洋鱼塘垂钓。本想趁水温变化不大时,早点把即将支付的几十元“投资”钓
经法院调查,高压电线是中国华北电力集团北京供电公司门头沟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门头沟供电分公司)架设的。1984年,担礼村民委员会未经规划部门和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即在高压线下方开挖鱼塘。1999年5月13日,门头沟供电分公司与担礼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协议,载明:乙方担礼村在10千伏高压电路防护区内违章建鱼塘,应予拆除,鉴于乙方实际情况,供电公司要求线路下方不准钓鱼。其实,在1998年9月29日,担礼村经济合作社就将该村的六个鱼塘发包给刘建设经营。刘建设使用刘士河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垂钓经营。2002年4月,刘建设未经担礼村民委员会和担礼村经济合作社同意,将其中一鱼塘转包给胡俊孝经营,胡俊孝将鱼塘定名为“汪洋鱼塘”,事发当时该鱼塘现场没有管理人员。审理中,各被告都对赔偿问题进行反驳,而且理由都很充分。 被告担礼村民委员会辩称,我村已将鱼塘发包给刘建设进行养殖,刘建设转包给胡俊孝从事垂钓未经我村同意。白某到鱼塘钓鱼,我们并不知晓,此事与我村委会无关。 被告担礼村经济合作社辩称,我社将鱼塘发包给刘建设时明确约定要求其进行养殖。刘建设违反约定对外转包经营垂钓,造成白某死亡,此事与我社无关。 被告门头沟供电分公司辩称,我公司是高压线路的产权人,该条线路已架设多年。根据有关规定,高压线下不准挖鱼塘,我们发现担礼村挖鱼塘后与之签订了防护协议,不准其在高压线下垂钓。我公司对白某的死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刘建设辩称,白某出事的鱼塘我已经发包给胡俊孝经营了,白某触电一事与我无关。 被告刘士河辩称,刘建设承包鱼塘是个人经营,我只是从其承包的鱼塘中分包了一个进行经营,发生事故的鱼塘与我无关。 被告胡俊孝辩称,白某到鱼塘垂钓时并未交纳费用,而且鱼塘设有警示标志。白某明知鱼塘上空有高压线,仍在此垂钓、行走,导致触电死亡,责任应由其自负,我没有过错。8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终审判决门头沟供电分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22597元;胡俊孝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135584元;北京市门头沟区担礼村民委员会、北京市门头沟区担礼村经济合作社、刘建设、刘士河对胡俊孝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法理分析 此案判决结果,显然说明各被告人都负有不同程度的责任。那么,法院的判决依据是什么呢?法官认为,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确定各自的责任。本案中,担礼村民委员会、担礼村经济合作社未经规划部门和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即在高压输电线路下方开挖鱼塘,并将鱼塘发包给刘建设经营;刘建设又使用刘士河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垂钓经营。对此,担礼村民委员会、担礼村经济合作社应承担其违规开挖鱼塘和发包后,未尽到相应的监管责任及安全保护职责的责任。门头沟供电公司作为电力设施产权人和监督管理人,在发现担礼村民委员会在高压电路防护区内违章建鱼塘后,未严格照章履行职责,对可能造成的安全隐患,虽与村委会签订了电力设施防护协议,却对协议的履行未实施严格的监管责任,没有尽到其职责范围内的义务,因此,门头沟供电公司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刘建设在承包鱼塘后,使用刘士河的营业执照从事垂钓经营,且未经担礼村民委员会和担礼村经济合作社同意,将其承包鱼塘中的其中之一转包给胡俊孝经营垂钓,作为转包人和营业执照所有人,刘建设和刘士河应意识到在高压线路下经营垂钓的危险性,却放任经营,应与胡俊孝承担连带责任。胡俊孝作为经营者,明知道在高压线路下进行垂钓的危险性,其虽在鱼塘北岸高压线杆下设置有警示标志牌,但却疏于管理,未尽到相应的经营管理职责,对白某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白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正确的认识,由于其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触电死亡,对此,其应自负相应的责任。白某的医疗费、合理的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和死亡赔偿金应作为赔偿范围,由各责任方按照各自的责任承担赔偿义务。 作者:李 清 (来源:本站原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