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挂风筝线风筝线挂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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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9日 07:22 中国质量报 | |||||||||
依据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近日,北京市朝阳法院酒仙桥法庭审结了一起因车挂风筝线、风筝线挂人的特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2004年5月13日下午5点30分左右,陆某驾车从北京郡王府广场东侧的机动车单行道桥上驶下后,自东向西行驶于停车场中的机动车道。当行至郡王府正门口附近时,站在路南侧停车地带的南某所放的风筝突然从空中落下,风筝线缠在了陆某所驾车辆前挡风玻璃上的雨
毫不知情的陆某以不低于每小时20公里的速度,继续向西行驶,恰逢王某从人行桥上走下,该车所缠的风筝线挂绕在了王某的身上,王某所穿的长袖体恤衫被划破,所挎休闲包肩带几乎被划断,双臂及腰间也被划伤。事后,陆某停下车辆,与南某一同解下缠在雨刷器上的风筝线,并将车辆开走。 2004年5月14日,王某到医院就医,被诊断为“左右前臂外侧割伤,背部划伤”,并建议休息一周。之后王某先后4次到医院看病换药。 据介绍,陆某将车辆开走后,王某找到南某,并一同找到陆某协商赔偿之事。期间王某曾报警,当地派出所出警,并主持三方协商解决,但未能达成一致。于是王某将南某和陆某告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衣物损失费、误工等共计1万余元,并向其赔礼道歉。 南某认为,是陆某的车辆行驶速度过快,将他的风筝线挂绕到了王某身上,他当时的注意力在风筝上,不可能预见这种事件的发生,主观上并没有过错,所以只同意向王某赔礼道歉,不同意其他诉讼请求。而陆某认为,自己不可能预见到风筝线会突然落下,更不可能看见南某极细的风筝线。此外,他正常在机动车道上行驶,依道路交通安全法,南某不得占用道路从事包括放风筝等非交通活动,故王某的损失与其无关。 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保持安全车速;设有限速标志的停车场,其限速通常为每小时5公里。因此法院认定,本案中南某违反法律规定和疏于管理、控制风筝及风筝线的行为与陆某驾驶中的车速过快行为在同一时间、地点相互结合在一起,致使王某人身受伤,构成共同侵权。基于此,南某和陆某应对王某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共计赔偿2300余元,。但在二人内部,由于南某的主观过错较之陆某更为明显,故法院酌定南某承担70%的责任,陆某承担30%的责任。 作者:本报记者 王惜纯 (来源:本站原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