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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霸在哪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3日 09:27 解放日报

  今年4月15日,上海市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向全社会公开征集“不平等格式条款”,揭开了今年上海挑战“霸王条款”的序幕;7月14日,市消保委邀请专家、律师对房产领域的“不平等格式条款”进行公开点评;7月27日,市消保委发出公开劝谕,希望本市房产领域中存在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在一个月内清除。否则,将对逾期不改的企业依法公开曝光。

  一时间,“霸王条款”成为市民们热切关注的一大社会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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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注,引来了问号串串:我们的生活中,究竟有哪些“霸王条款”?它们,对广大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了怎样的侵害?“霸王条款”之“霸”气,又从何而来?

  连日来,本报记者就此展开了专题调查。

  “霸王条款”之电信篇

  手机充值卡,过期就作废?

  因出差外地,自己购买的100元手机充值卡超过有效期三天。结果,卡内70多元余额与号码居然一并作废,消失得无影无踪。和记者谈起这事儿,宋小姐至今怒气难消。

  由于公司规定可凭通话详单报销话费,宋小姐前年就用上了两个手机:一个是入网的,专供工作之用,每月凭通话详单报销话费;另一个则使用充值卡,用来拨打私人电话。前些日子,宋小姐刚买了一张100元充值卡。卡还没怎么用,她就因工作需要被公司派往武汉,一住数月。前几天回到上海,宋小姐发现充值卡的有效期已超过三天。就在她准备购买新卡为手机充值时,她又惊讶地发现:不仅手机号码已经作废,连原先充值卡内剩余的70多元话费也一并没了踪影。

  宋小姐致电电信服务商咨询,对方表示:这是按“规矩”办事。而这一“规矩”,宋小姐早在购买手机卡和充值卡时就应该知道。“电话号码作废了,那我那70多元的话费余额哪儿去了?”对宋小姐的质疑,对方“爱莫能助”地来了一句:已经“过期作废”了。

  记者调查了解到,宋小姐的遭遇并非个案。有关专家也表示,这位宋小姐是遇上了典型的“霸王条款”。对此,一位律师明确指出:电信经营者在卡上设置“有效期”是可以的,但“有效期”终止的只能是电信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的服务,而不能将消费者所付费用一并予以强制没收。

  宽带报修,费用照付?

  前几天,家住浦东的张先生办理了宽带上网业务。可还没等他好好尝个新鲜,宽带却“卡壳”了———信号灯会亮,但无论如何打不开网页。无奈之下,用上宽带仅两天的张先生不得不打电话报修。

  第二天傍晚,维修人员如约登门。不过,摆弄了半天,故障依旧。维修人员说:“可能是上网用的无线路由器出了毛病,但我没带新设备,明天过来给你换。”送走对方,张先生忽然想到,自己是有限包月的新装宽带用户,这几天的上网费可是按日计算的。现在宽带故障,岂非要出“冤枉钱”?他连忙给电信公司拨去咨询电话。

  电话里,接线小姐说,报修超过24小时未修好才受理减免费用的请求。现在,报修时间尚未超限,所以这期间的上网费,由张先生自付。本已在气头上的张先生一听这话,立时火冒三丈:“宽带故障不能上网,凭什么要我付上网费?昨天晚上就已报修,凭什么要等24小时才减免费用?”对此,接线小姐“笃悠悠”解释说,这是行业惯例。

  行业惯例可以剥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以将免除经营者责任、增加消费者义务的不平等规定强加给消费者吗?华东政法学院一位教授明确否定了这一说法:“行业惯例也好,行规也好,只要经营者逃避自身责任,不合理地加重消费者负担,就是一种变相的‘霸王条款’,绝对站不住脚!”

  调查中,记者发现,电信行业存在的“霸王条款”远不止“充值卡过期作废”、“宽带故障,费用照出”两个方面,诸如“使用充值卡的手机,不提供通话详单打印服务”、“手机信号中断,经营者不承担责任”等等规定,也都成为不少市民投诉的热点。事实上,在市消保委征集到的141件“霸王条款”中,电信行业以55件之多拔得“头筹”,可谓霸气十足。

  近日,上海电信推出的小灵通“红色律动”优惠活动,同样受到了质疑。市消保委认为,按其营销活动规则的说明,一旦参加该活动,则今后“小灵通”凡是发生资费调整,消费者都必须接受,即使资费上调也一样。否则,就将承担违约责任。显然,这又是一项“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之商业零售篇

  “最终解释权”?“霸王解释权”?

  “民以食为天”。一句老话,道出了餐饮与人们生活的密切关系。然而时下,不少本为图个省时省事、图个享受去餐厅酒店吃饭的消费者,却常常因为“霸王条款”,中了商家的“埋伏”。

  日前,邹先生向记者讲述了他们一家人外出就餐的不愉快经历。上周三,邹先生妻子拿回几张浦三路上某餐厅的打折券。于是,一家人趁周末到这家餐厅小聚。结账时,邹先生发现,店家不仅没有按打折券上的广告打折,而且连茶水、纸巾和四碟开胃小菜都收取了较高费用。对邹先生的质疑,餐厅经理答曰:打折券须消费满300元才能用;而茶水、开胃菜等收费,则要怪邹先生一家在这些东西端上桌时既没有拒绝,也没询问是否免费。

  记者看到,邹先生保留至今的这张红色打折券,正面印着“午市八五折,晚市九折”字样,背面则是几道菜名。留心细看,菜名下另有一行小字: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邹先生忿忿地说:“这行小字,就是他们搪塞我的理由。”

  无独有偶,前不久王女士和同事冲着“满百送十”的优惠,相约到某饭店就餐。拿到赠券,其“使用说明”却让人“厥倒”———“周五、周六、节假日晚市停用”、“谢绝外卖”、“本券特价菜、香烟除外”、“不能与贵宾卡同时使用”……面对如此“优惠”,王女士不禁问道:店家让利的诚意,究竟何在?

  有关专家指出,所谓“最终解释权”,不是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理由。依我国法律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虽可对该条款进行解释,但其所作解释并非最终解释,也未必都站得住脚。如果该格式条款有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经营者更不能凭借所谓“最终解释权”来逃避法律的责任。

  不配眼镜,谢绝验光?

  过去很有感情,如今一肚子怨气。提起那家百年老店眼镜公司,黄小姐对记者表示“有话要说”。

  原来,几天前黄小姐走进南京路上这家眼镜公司,打算验光配镜。但验光甫毕,黄小姐一位朋友就打来电话,说可帮她在另一家眼镜店优惠配镜。于是,黄小姐向店方索要验光结果,打算到朋友处去配眼镜。不料,这家眼镜公司一口回绝了她的请求,表示不在本店配镜谢绝验光,即使验了光也不给数据处方。这是“行规”。

  真有这么个“行规”?记者随后与黄小姐一起,再次来到了这家眼镜公司南京东路店。一番交涉后,店方仍旧不依不饶,坚持“按规矩”办事。最后,在黄小姐一再交涉下,店方这才妥协:10元验光费可以退还。不过,验光数据还是不能给她。

  难道这“行规”还真有其事?走出百年老店的黄小姐转身进了对面一家眼镜店。几分钟后,她手持一张验光数据单走了出来。“在这里,只要付费即可验光。哪有什么‘行规’?”

  减价商品,概不退货?

  前不久,一位消费者以三折的价钱在四川路上购买了某品牌的裤子。拿回家却发现,裤子膝盖上有一个小洞。于是,她找到店家要求退货。可店家却指着店门口挂着的“减价商品,概不退货”的牌子,振振有词地予以回绝了。

  对此,上海市消保委指出,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的质量、性能。也就是说,如果商品没有标明因质量问题而减价,反而以店堂告示等形式免除经营者责任的,消费者完全可以对此提出疑义,主张权利。

  “霸王条款”之房产篇

  “这些不平等条款得改!”7月27日下午,市消保委就5类房产中介和2类房产销售中的“霸王条款”发出公开劝谕,希望本市房产中介和房产销售企业在1个月内对现有的各种格式合同进行自查,清除其中的不平等条款。

  据记者调查了解,仅今年上半年,市消保委受理的房产中介和房产销售投诉就达422件,涉及“霸王条款”争议的有128件。其中,房产中介类“霸王条款”主要有:1、强制缔约行为;2、强制授权行为;3、加重消费者违约责任;4、中介方侵占买卖双方违约金;5、中介费超出规定标准。而房产销售类“霸王条款”则有两种表现:一是房产商侵占消费者购房预定金;二是房产商减少自己的违约责任。

  在市消保委就此专门召开的点评会上,这些房产“霸王条款”成了沪上法律界知名专家、律师们的“千夫所指”。点评中,华东政法学院教授、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傅鼎生,更形象地把房产中介“强制缔约”的行为,喻作“红娘越位”。

  他指出,房产中介就像红娘。红娘只是为有情人牵线搭桥,但并不能强迫他人结婚,甚至对方不结婚就索赔。中介公司也一样,它无权在中介合同中要求买家、卖家必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预先订立“不签就索赔”的规定。“这种条款太霸道,且于法无据!”

  连日调查中,记者发现:除了电信、商业零售、房产等领域,在我们身边、在我们的日常生活里,各式各样的“霸王条款”实在为数众多,不胜枚举。它们,已对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侵害。

  那么,“霸王条款”的“霸”气从何而来呢?

  上海市消保委指出,“不平等格式条款”的出现,很大程度上与商家的逐利行为以及一些行业对市场资源的垄断有关系;同时,全社会消费指导与消费教育力度不够强,消费者自我维权观念淡薄、容易轻信经营者的广告宣传,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看来,消灭“霸王条款”、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还得要社会各界以及消费者自身,付出更多的努力。 本报记者张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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