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份实施的部分新法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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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3日 06:56 中国质量报 | |||||||||
编辑同志: 最近我国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项目很多,请介绍一下8月份实施的与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相关的新法规好吗?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令颁布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该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未通过认证,但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广告等其他宣传中,使用虚假文字表明其通过认证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伪造、冒用认证标志、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认证机构向未通过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出卖或转让认证证书的,依照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第三十一条认证机构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或者不及时撤销认证证书或者停止其使用认证标志的,依照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本机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等相关信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第三十三条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国家质检总局令2004年第65号《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是指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和从事与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检查机构和检测实验室。在对这些机构的行为规范中规定: 第二十四条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以下简称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应当在指定范围内按照认证基本规范和认证规则的要求为认证委托人提供服务,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指定的认证、检查和检测业务。 第二十五条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应当制订管理制度和程序,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检测活动和自愿性产品认证、委托检查、委托检测活动明确区分,不得利用其指定的资格,开发或者从事自愿性产品认证以及委托检查与检测业务。 第二十六条 指定的认证机构在对外宣传中应当严格区分强制性产品认证业务与自愿性产品认证业务。 第二十七条指定的认证机构应当与指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签署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并保证其使用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检查和检测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规范和认证规则的要求,保证其使用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包括同一法人内的)享有平等权利和履行同等义务。 第二十八条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或者其中二者为同一个法人时,指定的机构应当制订相关管理制度并保证其持续有效运行,保证认证、检查、检测活动独立实施,保证认证人员、检查人员、检测人员独立开展活动。 第二十九条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应当在指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保证为认证委托人提供及时、有效的认证、检查、检测服务,不得歧视、刁难认证委托人,不得牟取不当利益。 第三十条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开展国际互认活动,应当依法在国家认监委或者经授权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第三十一条指定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的规定和要求,及时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和检测的信息,配合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16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16号《机动车辆类(汽车消防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该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各类消防车。在对认证后的监督中,该规则要求:4.5.1认证监督检查频次4.5.1.1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第13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4.5.1.2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1)获证产品出现安全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安全质量方面的投诉并经查实为生产厂责任的;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4.5.2监督的内容4.5.2.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从获证起的4年内,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范围应覆盖4.3.1.1的全部内容。每个工厂的复查时间通常为2~4个人日。 获证后的第5年,应按4.3的规定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全面审查。4.5.2.2产品一致性复查 从获证起,按本规则4.3.1.2条的规定进行现场核查,并抽样检测。如果出现4.5.1.2条中所列情况之一时,应增加相应的型式检验项目。4.5.3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如果存在严重不符合项,应立即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并立即进行整改。其他不符合项则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熏逾期或整改仍不符合将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整改仍不符合则撤销认证证书并停止使用标志,同时对外公布。 该规则还要求:获得认证证书的消防车,应在消防车前风窗玻璃内侧的右上方(按汽车前进方向)加贴规定的认证标志,认证标志的规格为5号,即尺寸Φ60mm。并应在产品的标牌上模压认证标志。 举高类消防车除按上款加贴及模压认证标志外,还应在臂架的明显部位上印刷或拓刷规定的认证标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4年第35号公告。 根据《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发改委组织对已实施5年以上,尤其是1995年(含)的行业标准进行了复审,决定废止FZ/T01005-1991《涂层织物定幅拉伸强力试验方法》等226项行业标准(标准编号及名称见附件),其中:纺织行业84项,石油天然气行业21项,化工行业121项,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生效。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