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八达药厂生产假药被罚886万元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3日 06:51 中国质量报 | |||||||||
西安八达科研制药厂在原料中掺杂使假,生产的“银屑敌”胶囊被陕西省药监局认定是假药。该厂不服判决,先后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上诉。 近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假药案做出终审判决:西安八达科研制药厂停止生产销售“银屑敌”胶囊;没收药厂库存及追回的“银屑敌”胶囊16824盒,货值265.68万元;没收销售假药的违法所得25.87万元;处以该批货值295.44万元3倍的罚款886.32万元。
2002年4月,宁夏银川市杨某在服用八达药厂生产的“银屑敌”后,出现一些症状,于当年8月死亡。宁夏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简称中检所)进行检验,该所发函要求陕西省药品检验所提供并确认“银屑敌”质量标准,陕西药检所提供了相应文件,中检所检验后,认为“银屑敌”中添加了化学物质松香酸,并于2003年元月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中检药(2003)86号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于同年2月向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关于对涉嫌假药进行控制和依法查处的紧急通知》。陕西省药监局接通知后,决定立案查处,对原告的药品进行就地封存。 陕西省药监局对八达药厂2002年所生产的16个批次中的10个批次的“银屑敌”产品进行了抽检。中检所于2003年3月10日出具报告,内容为9个批次中有松香,检验结果为:含有松香酸。省药监局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认定在生产药品中有处方外成分,构成假药。 2003年5月27日,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处罚决定:责令该厂停止生产销售银屑敌胶囊;没收库存及追回的药品银屑敌胶囊16824盒(瓶),货值265.68万元;没收销售假药的违法所得25.87万元;处以该批货值295.44万元3倍的罚款886.32万元;撤销银屑敌胶囊生产批准文号;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 西安八达科研制药厂不服,一纸诉状将陕西省药监局推上法庭。最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维持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但对撤销“银屑敌”胶囊生产批准文号和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两项决定不予支持。 作者:张 炜 本报记者 王 梅 (来源:本站原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