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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刑打击制假售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2日 07:16 中国质量报

  目前,打假已成全国燎原之势。但是,迄今制假售假者为何被判刑的少?因为地方保护愈演愈烈。有的地方党政领导对假冒伪劣的危害认识不足,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有少数领导甚至认为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有利于本地经济发展”、“是本地经济增长点”、“是地方财政重要来源”,对制假售假活动纵容、包庇、说情甚至支持。而我国现行的《刑法》对包庇、纵容护假者无具体的条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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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样,《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样的规定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起点太高,处罚太轻。二是按《刑法》的规定,现场查获造假者必须是已经发生销售行为的,“销售额”5万元以上,才能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事实上,假冒产品通常是以现金交易,无发货单、签收单,更无须开具发票,很少留下造假交易的“证据”,执法部门很难取证;有时被查获时也以“自用”、“没卖”等借口逃脱法律的追究。而且一般情况下,造假者往往采取各式各样的手段逃避检查,大部分的制假售假者(包括工厂、批发部、托运人、印刷商和零售商)没有营业记录,现场查到的往往只是极少一部分,查获的数量难以达到《刑法》处罚的标准。毋庸置疑,“制假”是为了“售假”,查获的往往是“货值”,已售出的假冒伪劣产品的“销售额”又无据可查,于是,制假售假者很难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将《刑法》中的“销售额”修改为“货值”,同时将5万元的标准下调,将刑期上调,并把包庇、纵容护假者列入打击之列。

  庆父不死,鲁难未已。真正对造假贩假者起震慑作用的是刑事追究,只有对制假售假者予以刑事制裁,才能有效地遏制假冒伪劣行为的蔓延。只有完善《刑法》中制裁打假的内容,为准确、严厉地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提供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才能彻底克服以罚代刑、以罚打假的现象。

  作者:易超波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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