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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有权得到工资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2日 07:10 中国质量报

  因单位从来不向职工提供工资单,并拖欠自己6天工资,北京房山区一煤矿工人为此与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打起了官司。

  2003年6月,55岁的张某以煤矿拖欠了自己6天工资而向房山区劳动保障局举报,称该煤矿从建矿以来,没有支付职工工资清单制度,拖欠其工资,请求房山劳保局予以查处。劳保局通过调查取证,发现该煤矿提供的工资表中有明确的工资清单,没有拖欠张某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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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发工资是因为张某休息,没有出勤,因此,认为张某举报的问题不成立,遂做出处理举报办结单。张某不服,向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复议,复议维持了房山区劳保局的处理结果。

  张某不服,将房山区劳保局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处理举报办结单。一审法院维持了处理举报办结单。张某又上诉至北京市一中法院,一中院认为房山劳保局作为劳动监察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对有关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做出处理的职责。房山区劳保局接到举报后,根据相应的调查结果,做出的处理举报单认定的事实清楚,因此驳回张某的上诉。

  但一中院又认为,煤矿虽然有职工工资表,在工资表中对每位职工的工资情况有明确记载,但是并没有在支付工资时向职工提供个人的工资清单。而向职工提供工资清单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有工资表并不意味着企业已经建立了工资清单制度。因此,一中院向房山区劳保局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其在今后的监督管理过程中,加强对企业的监察力度,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要求,建立完备的工资清单制度,充分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房山区劳保局收到司法建议后,给张某所在煤矿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限其在42天之内改正,向全矿职工提供个人工资清单,逾期不改将依法进行处罚。

  作者:李 清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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