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将于10月1日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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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2日 07:01 中国质量报 | |||||||||
装修时要收施工保证金和水电安装费,入住后要收楼道维修费、楼道灯费等等,如此名目繁多的收费项目,你是否也碰到过?8月10日,国家发改委对全国价格举报电话受理举报情况的统计结果显示,近3年,群众反映物业管理企业违反规定乱收费,以及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不透明导致的投诉,一直位居各类举报问题的第3位。 种种损害了业主合法权益的乱收费主要表现为:自立项目乱收费。如以装修押金、“
针对这些问题,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国家发改委近日会同建设部制定发布了《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将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标明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的,也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在双方约定后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业主进行明示。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还规定,当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等发生变化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执行新标准前一个月,将所标示的进行调整,并应标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对物业管理企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作者:本报记者 王 越 (来源:本站原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