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分期付款购房 附属设施要交契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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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1日 10:53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 黄玉迎 通讯员 李心源 陈星云) 国家税务总局昨天发出通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要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缴纳契税。 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主要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等。通知指出,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至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如租用房
与此同时,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如果是单独计价的,要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果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和房屋统一计价,则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