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车主状告牡丹交通卡高额补卡费案提上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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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1日 07:45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北京8月10日电 (记者 王亦君) “两被告凭借自己独家发行牡丹交通卡的垄断地位,强行收取高额补卡费用,实属不当得利。一审判决无法使我信服。”今天,北京市民喻山澜向宣武区法院递交了上诉书。 4月15日,他起诉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和宣武支行,称两被告在办理牡丹交通卡补卡手续时,收取100元费用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因为这一收费办法与收费标准没有按规定报
宣武区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原告在补办牡丹交通卡时在“补卡通知单”上签有自己的名字,而通知单上有本人自愿申领牡丹交通卡等内容。原、被告的行为应视为双方在自愿基础上,建立的一种合法有效的服务性质的合同关系,双方之间并未形成不当得利。据此,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但喻山澜认为自己与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一审法院说第二被告根据实际情况定价并未违反当时的法律法规。但其在2001年9月实施新《管理办法》后没有废止与之相悖的“家规”导致自己不明不白地签下补卡通知单。 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有关人员表示,他们会依照法律程序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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