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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受益消费者买单 浙江消费贷款合同失公平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0日 07:34 中国青年报

  何强 记者 董碧水

  本报杭州8月9日电

  杭州市民张小姐刚买了一套商品房,在与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同时,交了6000多元房贷保险费。后来她得知,这笔保险的受益人居然是银行。她不明白,银行凭什么让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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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单自己受益?

  浙江省工商局收集了13家省级银行的79份合同文本,组织专家对消费贷款格式条款进行审查。结果发现,张小姐遇到的问题相当普遍。在整个银行业消费贷款合同的格式条款中,对消费者显失公平处也远不止这些。

  有哪些不合理条款

  浙江省工商局组织专家对消费贷款格式条款进行审查。结果发现,一些银行消费贷款格式条款问题严重:

  一、强制消费者承担不合理合同费用。某银行《房产按揭贷款合同》规定:“有关合同所涉及的抵押登记、保险、公证等费用,由乙方(消费者)负责支付。”

  法律专家们发现,几乎所有银行的格式条款中都规定:合同的相关费用全部由消费者承担。

  而根据《合同法》规定,如果因消费者产生的合同费用,应由消费者承担;如相关费用因银行产生,则应由银行自身承担。银行不分青红皂白统统要求消费者承担,依法应属加重消费者的责任。

  二、规定消费者必须在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某银行在《个人住房配套车位抵押借款合同》中明确:“甲方(消费者)须在乙方(银行)指定的时间内,到乙方指定的保险公司为该抵押车位购买保险。”

  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这种做法属于剥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三、任意向消费者加收费用。有些银行随意规定消费者违约后应支付的利息,随意指定保险额度,而银行据此就可以任意加收利息或收取利益。

  四、银行擅自设定消费者违约条款。消费者若有违反,银行可以要求终止合同、收回贷款或提前要求借款人还款,由此引起的损失,银行方面却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有意回避银行违约责任。专家们发现,所有13家省级银行制订的消费贷款合同中,基本上都没有涉及银行不按约定发放贷款所应承担的责任,而只规定消费者不按时还款的责任,明显有违合同的公平原则。

  六、损害保证人的权益。规定银行可以直接从保证人账户中扣划款项,这类条款在银行提供的贷款保证或担保条款中频繁出现。

  七、剥夺消费者对抵押物的处置权。而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消费者对抵押物享有出租、出借、转移或再次抵押的权利。

  八、银行违反合同争议管辖条款的规定。为数不少的银行在合同争议管辖条款中,都做出不利于消费者的规定———出现合同争议,必须向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某银行《个人借款及担保合同》明确规定,一旦出现合同争议“向乙方(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这样的规定明显违反《民事诉讼法》———“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格式条款”与“普通合同”有什么区别

  几大限制性竞争行业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已成浙江消费者的投诉热点。来自浙江省消费者协会的消息,同样证实了这一点。有关人士分析,主要原因是,这些行业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强制消费者接受“不平等条约”,以获取最大利益。

  浙江省政府法制办专家程东瑞分析,格式条款与普通合同有很大区别———

  普通合同是双方以平等地位协商制订,一方不同意便无法成立;而格式条款则不同,它通常是由提供服务的企业制订,消费者要么接受,要么就得不到这项服务,几乎没有选择的余地。因此,如果格式条款中含有不合理或不合法的内容,必定会对消费者造成损害。

  合同法专家、浙江大学教授吴勇敏是浙江此次消费贷款格式条款的主要审查人之一。他指出,这次审查找出来的“问题条款”,条条都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因此必须得到修正,这一点没有什么讨价还价的余地。

  他认为,在这个问题上,很多银行过去以防范金融风险进行推脱,实际上只是个借口,想获取更多的利润而已。

  “问题条款”对谁有利

  消费贷款市场存在的问题逐渐被披露,公众要求改进的呼声日益强烈,银行业怎么说?

  在此次浙江省工商局召开的座谈会上,来自浙江13个银行的代表对消费贷款市场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许多代表诚恳地提出,要正确处理好发展金融业务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系,认真对待各自存在的问题,省行能解决的将尽快解决,省行不能解决的,将向总行汇报解决。

  他们解释,近三四年以来,国内居民在房产、汽车等方面的需求迅猛增长,使得个人消费贷款市场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期。但业务量迅速攀升的同时,问题也随之而来———个别缺乏诚信的人借钱不还,成了银行头痛的事儿。于是,许多银行抬高贷款门槛来降低经营风险,客观上促成了一些“问题条款”的产生。有些银行单纯追求利益最大化,针对消费者制订的格式条款越来越苛刻。“公平维护银行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最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浙江省工商局副局长吴干冰这样阐述这次银行修改格式条款的意义。

  他认为,现有银行格式条款中存在的不足,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而出现的新问题。如果不解决这些问题,不但广大消费者不答应,也不利于银行在激烈的竞争中取得先发优势。未来国际银行的竞争中,这些问题有可能成为国内银行的“软肋”。

  据介绍,在审查银行消费贷款格式条款的基础上,浙江省工商部门已将其中存在的问题逐一向相关银行提出。对银行消费贷款的格式合同将实行备案制,对最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又拒不进行修改的格式条款,工商部门将向全社会公告,使其难有容身之地。


  点击此处查询全部消费贷款合同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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