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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主体立法的几点思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6日 08:52 中国质量报

  我国企业主体立法概况

  严格地说,我国进行有关企业主体的立法是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开始的。而且可以说,现行有效的有关企业主体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基本上都是以《民法通则》中有关企业主体的立法思想为主线,结合当时的客观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并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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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在法学理论界,甚至在立法机关的有关文件中,大多是在探讨市场经济主体立法的内容和对市场经济主体立法作一些阐述,少有人提及企业主体立法的概念。而且,迄今为止,也没有人给企业主体立法下过定义。从法律角度看,任何一个自然人和具有拟制人格的法律上的主体,都可以作为市场经济的活动主体,因此,都属于市场经济主体立法的范畴。任何人作为市场经济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应当受民商法律调整,概莫能外。民商法律有主体法和行为法之分,市场经济主体立法的概念实际上是民商法中的主体法的概念。市场经济主体立法的概念并没有体现目前突出将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并进行立法的指导思想。而企业主体立法的概念则比较准确地反映了企业作为市场活动主体进行立法的本质。因此,我个人认为,企业主体立法是指确定并规范企业作为市场活动主体资格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企业主体立法是企业行为立法的基础。转型时期企业立法的特点

  我国企业主体立法以1994年公司法的颁布为分界,大致可以分成两个阶段,即公司法颁布前为前一阶段,公司法颁布后为后一阶段。公司法颁布前的企业主体立法基本上是以所有制形式立法为主,按照企业所有制性质的不同,规定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享有或承担不同的权利或义务。公司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企业主体立法从以所有制形式立法的思想转变到以责任形式立法,并摒弃了以所有制形式将企业分门别类的立法倾向。这一时期的立法始终以减化审批手续、方便企业为宗旨,在立法思想上将各种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作为平等的市场竞争主体看待,与1994年以前的企业主体立法思想有了较大的变化。由于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因此,这一时期的企业主体立法也带有更加明显的转型期特征。笔者认为,这些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在新旧经济体制的激烈冲突中,立法者努力致力于建立企业主体法律的基本框架。在这个过程中,立法者一方面要利用企业主体立法,积极推进企业改革的进程,另一方面又不得不考虑到企业的现实情况,照顾方方面面的利益,迁就现状。

  ———新旧体制的冲突使立法者的思想出现矛盾,甚至立法机关本身的立法思想有时也前后不一,左右摇摆。其结果造成企业主体立法不到位,出现所谓法律或者法规交叉、重复、打架,甚至是在同一部企业主体法中也出现非技术性的条文之间的冲突。

  ———到目前为止,企业主体立法基本上还是粗线条的,法律漏洞还比较多。当然,在转型时期的企业主体立法也不可能太细。一些企业主体基本法律制度还没有建立,立法者还要为此而努力。

  ———企业主体立法缺少系统性的理论支持,也少有专门人员对其进行研究,立法有点摸着石头过河的感觉,对于一些企业主体立法的认识还有待进一步澄清,如怎样认识股份合作制法与合作社法的关系,如何对独资企业法和国有独资企业定位等等都要进一步加强研究。企业主体立法的冲突和矛盾

  目前,方方面面反映出的企业主体立法的问题,比较突出,有些问题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这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企业主体法的分类标准不统一,使企业出现了双重主体地位,一大批企业具有“双重国籍”,一些企业既是国有企业或者集体企业,又是受公司法调整的公司,甚至上市公司;既是私营企业,又是集体企业或国有企业,即所谓的“红帽子”企业,并由此引发一系列矛盾,如要不要有主管部门、企业财产归属等等问题,难以解决。

  ———企业内部权利结构,即内部决策机制关系不清,甚至出现混乱,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制约了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的进行。受法律和行政法规本身规定不清的限制,相当一部分企业仍然没有解决好“新三会”和“老三会”关系问题。随着职工民主意识的不断增强,仍然有效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利与上级任命权的矛盾,已经变得越来越突出。

  ———企业经营决策机制职权规定不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与《公司法》所规定的经营决策机制,如经理的职权完全是不同的概念,造成操作上的误区。

  ———同是国有企业,有的适用《公司法》,有的适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造成对同一类企业监督机制不统一。适用《公司法》的国有企业,实行内部监事会制度,但相当一部分内部监事会形同虚设。适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国有企业,由外派监事会进行监督,也难以真正发挥监督作用,监督管理漏洞很大。

  ———对于法人财产权的概念莫衷一是,相当一部分企业的资产关系仍然不明确,造成一些企业领导人责任心不强,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企业主体法规定的矛盾,造成了企业登记的无所适从。立法机关每颁布一个企业主体法律,都要求企业登记机关针对这一企业主体的实体法出台一个相应的登记程序行政法规,从而形成了繁杂的登记程序,这些繁杂的登记程序法规之间也由于受实体法的制约,出现一定程度的相互矛盾。(作者单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工交司)

  作者:姜天波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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