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收取补卡费不属不当得利?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4日 17:44 北京晚报 | |||||||||
本报讯 喻先生因丢失了工商银行的牡丹交通卡,到银行办理补卡手续。并按照银行要求缴纳了100元的补卡费。事后,喻先生认为银行收取的补卡费违反了国家计委等部门的《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属于不当得利。于是喻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工行返还100元补卡费,并停止执行这一收费标准。记者今天上午获悉,宣武法院广外法庭一审驳回了喻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喻先生在办理补卡手续时,储蓄所向他出示了补卡通知单,上面写有“本人自愿申领‘牡丹交通卡’,并保证遵守牡丹交通卡金融服务的各项使用规定”的字样。在喻先生签字确认后,银行按照规定收取了100元的补卡费。由此可见,喻先生和银行达成了合法有效合同,银行向喻先生收取补卡费依据的是双方达成的合法有效合同。没有形成不当得利。 同时,法院认为工商银行与北京市交管局联合推出的“牡丹交通卡”业务,该卡功能较多,科技含量较高,银行有权根据自己制卡成本高等实际情况收取合理费用。 孙莹 陈静 |